刑事上诉期,刑事上诉后二审多长时间开庭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杰国

刑事上诉期,刑事上诉后二审多长时间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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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刑事案件上诉受理期限是多久?刑事上诉程序怎么走?下面一起看看。

父亲为儿追凶16年案一审宣判,福建省福州市法院认定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赔偿81万余元;何某父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而父亲王某对这个结果不满意,选择继续上诉。刑事案件上诉受理期限是多久?刑事上诉程序怎么走?

一、刑事案件上诉受理期限是多久?

父亲王某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满了,他表示选择上诉。那么刑事案件上诉受理期限是多久?不服法院判决的上诉是10日,不服法院裁定的上诉是5日,从接到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从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如果超过刑事案件上诉期限的,当事人还能上诉吗?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注意,当事人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够停止判决的执行。

二、刑事上诉程序怎么走?

1、当事人要求上诉。上诉,书面提出上诉,或者口头提出上诉,而口头提出上诉应制作笔录。

2、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1)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在上诉期满3日后将上诉状、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2)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将收到的上诉状3日交给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院规定。

3、写上诉状。上诉状要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第一审判决书的文号,第一审法院的名称等。

4、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上诉期限内,上诉人可以要求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

5、上诉期满后,上诉人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查。如果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院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如果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二审法院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来源:遇事找法网

刑事上诉期限是多少天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附则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完)

刑事上诉改判的几率大吗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20日,同案被告人陈某用被告人范某的手机微信号联系购买毒品,并留下了被告人范某的联系电话。同年8月22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范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中心客运站公交站台,收取其此前通过微信联系购买的毒品,其在收取装有毒品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重量有97.22克,且内含有甲基苯丙胺。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范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帮助同案犯陈某用手机微信购毒并取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范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因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范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范某身患严重疾病,先后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未在看守所关押。在本案二审期间,范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先后被移送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至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是: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多种数罪并罚的情形,但是对于被告人在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处理,却并无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犯新罪的情况,主要产生了以下三种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审理的是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二审需对全案作出全面审查,指的是对范某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全面审查。本案指控、审理的都只是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范某犯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只能对本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范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将在二审裁定送达后生效,该法院在审理新立案的范某贩卖毒品一案时,可以结合范某尚未执行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期作出数罪并罚的判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范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系被告人上诉后由一审法院移送。但在二审尚未审结时,二审法院已得知该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犯新罪,且该新罪先后移送到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由于范某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对所犯罪行概不认罪,故二审法院可以暂时中止审理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等新的贩卖毒品一案宣判后,若范某再次上诉,则由二审法院将两件二审案件合并审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虽未规定被告人二审期间犯新罪的处理方法,但二审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期间发现漏罪的相关批复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重新审理本案的一审法院,将发回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与新起诉的贩卖毒品罪两罪合并审理,如果新罪成立,可数罪并罚。这样才能做到对被告人不枉不纵。

法官回应

被告人二审期间犯新罪的案件应发回重审。

我国刑法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以及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以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的处理。但是对于被告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处理,却并无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产生了不少分歧。

1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

关于数罪并罚的执行以及发现被告人漏罪等问题的处理,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1)刑法第六十九条是关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的详细规定,但该条侧重于数罪并罚中如何并罚的规定,而无关于漏罪、新罪等数罪的规定。(2)第七十条是关于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该条侧重于发现漏罪的处理,而没有涉及新罪的处理。(3)第七十一条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该条虽涉及犯新罪的处理,但限定的时间是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而没有涉及一审判决后二审宣判前犯新罪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一般都要被羁押在看守所,受到严格的管教与约束,往往没有机会再犯新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未成年人及身患重病,则应当或有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使得部分被告人未被羁押。他们中的极少数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但由于成文法典对二审期间犯新罪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机关面临此种问题时莫衷一是,难以达成一致。

2二审期间犯新罪的处理

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无关于被告人二审期间犯新罪的处理规定,立法相对于时代发展而言难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却又总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调整。在立法调整之前,我们可以根据近似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解释方法,找到合理的法律依据,而不能止步不前。

根据199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笔者认为,对立法的解读应遵循“举轻以明重”的原理,这是法律乃至科学中的常识,无需赘言。对于新罪的处理,亦可参照法律规范中关于漏罪的处理规定,这是举轻以明重原理的应有之义。二审期间被告人犯新罪,其主观恶性应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程度、审理力度,显然都重于二审期间发现被告人犯漏罪的情况。对于二审期间发现被告人漏罪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已经明确指示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那么,对于二审期间被告人又犯新罪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既参照了对出现漏罪发回重审的答复,更是督促负责重新审理的一审法院重视被告人的全案事实与情节,综合判断,作出适当定罪和量刑。

3发回重审的必要性以及其他处理方式的漏洞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是保障被告人诉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制约司法机关、严格审判程序的内在要求。对于被告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又犯新罪的案件,将原一审判决撤销,发回重审,与所犯新罪并案一起审理,可以将被告人所犯罪行全盘审查,掌握全部犯罪事实与犯罪情节,作出合理的处罚。依此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人还可以选择上诉,由二审法院再作全案审查。因此,发回重审后并案审理,是符合两审终审制的制度要求以及保障被告人诉讼权益的必然选择。

而第一种观点是维持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由新立案的法院审理被告人贩卖毒品罪,可能导致同一被告人两份判决相互割裂,甚至可能出现矛盾。如果将被告人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维持,则该罪成了判决已生效但尚未执行的先罪;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新犯的贩卖毒品罪时,就难以处理该先罪:一是关于如何认定该先罪。由于刑罚尚未执行,更谈不上执行完毕,该先罪无法评价为前科材料,新犯罪行也不能评价为累犯。二是关于如何执行刑罚。由于两次判决相互割裂,新的一审法院在决定新罪的刑罚时,无法处理先罪的刑罚,可能导致前后两次刑罚均未执行,又无法并罚或者并科。

第二种观点是二审暂时中止审理先罪,等待后罪宣判后被告人是否上诉,若上诉再由二审法院合并审理,该观点的缺陷是:(1)新罪的一审法院在查明被告人是否有其他犯罪时,无所适从。一方面,现有证据明确证实被告人被指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并经一审法院作出有罪认定,另一方面,被告人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停留在二审阶段,还无法得到生效判决的终局性认定。如此将导致一个循环的悖论,审理先罪的二审法院等待新罪的判决,审理新罪的一审法院等待先罪的判决。故该观点将走进法理的死胡同。(2)即便上述问题得以解决,但被告人范某如果对于新犯贩卖毒品罪宣判后不再上诉,则导致该被告人将有一份非法持有毒品的二审生效判决,一份贩卖毒品的一审生效判决,二者更是相互隔绝,却无法数罪并罚。(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大家平常刷新闻、看法律资讯的时候,是不是经常看到 “刑事上诉成功率不足 5%” 这样的数据?这数字一摆出来,真的很吸睛,也引发了好多人的讨论。但你们知道吗,这看似简单的数字背后,藏着超级复杂的司法逻辑呢!我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刑事律师,今天就结合法律条文和实际办案经验,好好给大家唠唠,到底哪些案件能打破这 “低成功率魔咒”,帮当事人争取到一线生机!

一、刑事上诉成功率为何低?三大核心原因

估计好多朋友都纳闷,为啥上诉成功率这么低呢?其实啊,原因有当事人自己的,也有司法惯性方面的。

事实与证据固化

一审判决依据的,往往是侦查阶段就形成的证据链。大家想想,公安侦查得花 3 个月,检察院审查 1 个月,一审审理又得 2 个月,前前后后 6 个月时间,这证据链早就像砌好的墙一样,牢牢实实的。要是没有新的证据材料,就像没有新的 “砖头”,怎么能推翻这堵 “墙” 呢?所以说,要是二审的时候没有新证据,或者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法院一般都会倾向于维持原判。

“上诉不加刑” 原则的双刃剑

“上诉不加刑” 这个原则,写在《刑诉法》第 237 条里,它确实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让大家不用担心因为上诉反而被加重刑罚。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有些案件因为没有新的事实,就算上诉了,也只能维持原判,这是不是有点无奈呢?

司法资源倾向一审

一审法院对案件那是全面审查,可二审呢,大多时候更侧重法律适用方面。这就导致在事实纠错这块,空间比较有限。再换个角度想,一审判决是法官熬夜看卷宗、认真开庭审理后做出来的,要是二审轻易改判了,不就相当于说一审法官判错了吗?要是你是一审法官,你心里能乐意吗?

二、能翻案的案件都有啥特点?

既然上诉成功率低,那到底什么样的案件有翻案的可能呢?下面就给大家详细讲讲。

事实认定错误:关键证据缺失或矛盾典型情形:证人翻供且能提供合理解释。比如说,证人在一审的时候作证,结果到了二审当庭翻供,还说 “一审我说谎了,是警察逼我的!” 这种情况,要是能有其他证据佐证,那可就对案件走向影响大了。物证来源不明或鉴定程序违法。像没告知当事人鉴定权,这就属于程序上有问题,可能导致物证的效力存疑。法律适用错误:罪名与量刑严重偏差

在法律适用这块,要是出现错误,也可能成为翻案的突破口。比如说,在罪名适用上,把 “故意伤害” 和 “故意杀人” 的主观故意给混淆了;还有在经济犯罪里,对于 “非法占有目的” 举证不足,这些都可能让案件的判决出现偏差。

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基本权利高频违规点:刑讯逼供或威胁取证,这可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证据,是不能被采纳的。未告知辩护权、拒绝律师会见,这直接剥夺了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比如说该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这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后果:一旦程序违法,很可能直接导致证据被排除,或者案件发回重审。新证据出现:颠覆原判核心事实有效新证据标准:必须是一审结束后才被发现的证据。这证据得足够有力,能动摇原判的事实基础。比如通过 DNA 检测,直接排除了嫌疑人的嫌疑。案例:在刘某杀人案中,二审的时候提交了案发时他在异地就诊的记录,就因为这个新证据,成功改判无罪,这就是新证据的强大作用。量刑明显失衡:类案对比凸显不公策略:可以提交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用这些权威案例来证明当前案件量刑有偏差。结合《量刑指导意见》,通过精确计算刑期误差,来为当事人争取合理量刑。数据:在 2024 年,某省二审改判的案件里,因为量刑不当导致改判的占比达到了 37%,这说明量刑问题在上诉案件里还是很关键的。三、翻案实战技巧:律师教你 3 步逆袭

了解了翻案的案件特点,那具体该怎么做才能实现翻案呢?下面就给大家分享 3 个实战技巧。

上诉状要跳出一审辩护词,精准狙击一审判决书 “快准狠”

写上诉状的时候,可不能照搬一审辩护词,得找准方向,重点攻击原判里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错误” 这三个关键要素。要是能附上一份《类案检索报告》,那就更有说服力了,能让法官快速了解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增加上诉成功的几率。

庭审博弈:聚焦二审开庭情形

根据《刑诉法》第 234 条规定,对事实证据有异议、死刑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这些是必须开庭审理的。在庭审过程中,要是有必要,可以当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抓住庭审这个关键环节,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终局谈判:退赔 + 谅解换缓刑

在二审期间,如果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就有可能触发 “从宽处理” 条款。法官看到双方达成和解,也可能 “顺水推舟”,把刑罚改成缓刑,这也是一个很实用的技巧。

四、高风险警示:这些情况上诉可能加刑!

上诉虽然有可能翻案,但也不是没有风险,有些情况上诉反而可能加刑。

检察院抗诉案件

要是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提起抗诉,那二审就有可能加重刑罚。所以在决定上诉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检察院的态度。

发现新犯罪事实

在上诉期间,要是查出还有漏罪,那就麻烦了,很可能会数罪并罚,刑罚会更重。

社会影响恶劣案件

像涉及贪腐、黑恶势力等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改判的空间非常小,上诉的时候要谨慎考虑。

刑事上诉就像在刀尖上跳舞,得精准地抓住法律漏洞和证据瑕疵。如果需要咨询帮助,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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