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案号在哪里查,原审案号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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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是什么意思
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非因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而是被告依据其管理职责与原告旧房屋搬迁达成的协议。该事实认定错误。
第一,涉案协议的签订不具备前提条件。涉案协议名称即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高新区扩容区块,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了进一步推进长安镇高新区小城市建设,决定实施本区块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为划地安置项目,补偿的项目包括搬迁奖励和过渡安置费等。
该协议是典型的被上诉人因建设项目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的征地拆迁行为。
原审第三人什么意思
《重审之路:新证据如何拼出正义的图景?》
从证据补充到重审:迟来的正义如何绽放曙光?
上诉审中如何判断原审裁判者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在上诉审中,判断原审裁判者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审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如果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或无法合理衔接,而原审裁判者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处理,可能表明运用逻辑存在问题。
其次,考量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符合一般的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例如,对于一些常见的行为模式、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与大众的普遍经验相悖,就可能存在不合理。
再者,分析原审裁判者对证据的采信和排除理由。如果对某些关键证据的采信或排除缺乏合理的逻辑基础,或者与已有的类似案例处理方式差异过大,而又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可能暗示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不当。
还会关注推理过程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若推理过程跳跃、不连贯,或者存在逻辑漏洞,无法形成一个严密的论证链条,也会被认为存在明显不合理。
此外,参考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标准。在某些涉及特定专业领域的案件中,会参考该领域公认的逻辑和经验准则,判断原审裁判者的判断是否与之相符。
最后,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背景和具体情况。如果裁判结果在整体上显得荒谬或难以令人信服,即便难以明确指出具体的逻辑错误,也可能引发对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合理性的质疑。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发回重审不仅是对公正审判的重新呼唤,也是一次寻找正义的新的机遇。每当重新审理开始时,当事人总会手握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被视作他们为了正义而进行的又一次努力。
案件重审,是对原有判决的重新审视。重审给了当事人补充新证据的机会——那些在原审过程中未能提供的证据。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有可能是因为新发现,有可能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时取得。这就像一场漫长的马拉松,每个选手都有可能在途中找到新的力量和支持。
法院在这过程中充当的是裁判和公正的守望者。他们会审慎地审查每一个新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像美食节目的评委对待每一道料理那样严格,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恰到好处。法院将决定这些证据是否符合要求,并且为案件提供关键的线索和依据。如果新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联,并且其获取和提供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会允许其作为证据使用。这就像是一场充满心意的家庭晚餐,每一个元素都必须完美融合。
然而,对于那些故意隐瞒或拖延提供证据的行为,法院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制。这就像是对那些试图拖延家务的孩子进行警告。他们不能随意改变游戏规则,否则将会受到惩罚。这是法律尊严和公正性的体现。
通过这一番严谨的证据审查,最终目标是为正义寻找一个公正的结果。这是一个既严谨又充满挑战的旅程,每一次证据的补充和审查都是对正义的坚守和追求。正如那句话所说,“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在新的证据支持下,案件重审也许会引发一场翻天覆地的变化,为我们带来新的认识和理解。这个过程充满变数,充满了机遇和挑战,但正是这些元素使得这个过程更加精彩和引人入胜。让我们共同期待每一次的重审都能带来更加公正的结果吧!
经过细致的证据补充与严谨的审查,案件重审犹如夜空中闪烁的新星,为追寻正义的人们照亮了新的道路。每一片新的证据拼图,都在慢慢构筑一个更为公正的审判图景。我们期待,正义能够在新的机遇中愈发闪耀。
原审法院是一审还是二审
关于再审话题,上期给大家分享了再审第七期,2个角度详解原审实体性错误及法律依据!
本期带来再审第八期,2个角度详解原审存在程序性违法及法律依据!
闲言少叙咱们直奔主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系程序性事由,其中申请人援引较普遍的事由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质证主要出现在证据交换阶段和庭审阶段;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对方当事人对一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拒绝质证,其在原裁判生效后又以第四项申请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第四项未经质证的情形。
换言之,如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的,当事人都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剥夺辩论权指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如果因当事人、代理人故意拖延庭审时间重复辩论、发表与案件无关或毫无法律意义的辩论,法庭予以制止的,系基于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的需要,不属于剥夺辩论权。
另,实践中申请人有时候会混淆依法缺席审判与剥夺辩论权、原审未质证主要证据之间的关系;原审已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但当事人缺席审理的,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九项事由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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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老余将为大家带来再审第九期,详解再审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及法律依据;欢迎朋友们点赞转发关注+收藏!咱们下期不见不散!
原审被告
2018年1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案件。
2018年12月28日上午,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案件。
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案件是指河南省禹州市数模通讯设备安装公司等与上海市普陀区长征乡五星村所属三个生产队因合作经营沪西水产市场引发的10起系列纠纷案件。
1992年至1998年期间,上海市普陀区长征乡五星村所属三个生产队(以下简称上海生产队方)与河南省禹州市数模通讯设备安装公司等多个主体(以下简称河南市场方)先后签署8份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上海生产队方提供土地、河南市场方出资联办企业,合作经营期间一切业务等由河南市场方全权办理,上海生产队方对经营期内的债权、债务不负责任,河南市场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土地进行改造、建造房屋,并每年分两次向上海生产队方交纳保底利润或者费用。之后双方依约履行,河南市场方在合作协议项下的土地上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沪西水产市场。
合作过程中,河南市场方的上海大禹贸易发展公司取得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颁发的8份合作协议所涉土地中4幅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9年前后,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集体土地征用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双方的合作开始出现矛盾。自2000年开始,各方当事人分别向上海、河南两地法院提出诉讼,由此产生一系列诉讼案件。
庭审全貌
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案件具有跨行政区域、持续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协调化解难度大等特点。
从管辖区域看,不仅各方当事人涉及上海和河南两地,原审法院亦包括上海、河南两省市三级六个法院,属于重大跨行政区域案件。
从持续时间看,1999年前后双方合作开始出现矛盾,自2000年开始,基于8个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开始陆续起诉至法院,后经过起诉、撤诉、再起诉,至2008年形成上海法院审结的8案;之后,河南省法院又陆续调解和审结各1案。双方纷争、诉讼持续时间长达近20年。
从案件类型看,各方在上海、河南两地先后提起一审民事诉讼案件22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并在一审基础上形成二审案件12件、再审审查案件8件、执行案件14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该10案中,既有一审调解的案件,也有经过一审、二审与再审审查程序的案件。此外,还有多起由此引发的衍生诉讼和相关执行案件。诉讼程序不同步、合并审理难度大。
从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看,各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联营合作、场所租赁、股权转让、侵权赔偿等民事法律关系,还涉及诉讼过程中由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更正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甚至还有因沪西水产市场所引发的刑事举报。既涉及诉争8份合作合同的性质、效力以及是否应予解除,还涉及诉争4万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归属、主管部门更正登记的效力、预期经营收益赔偿的认定等重大争议问题;相关法院对案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对争议事项的裁判结果不一致,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冲突。
从协调化解难度看,长期以来,各方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导致相互之间矛盾越积越深。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10案,主要涉及3方、共计29位当事人,既涉及农村集体产权、民营企业投资权益等的依法平等保护,亦涉及集中解决跨行政区域法律适用的冲突,还因案涉土地被查封牵扯着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的推进等问题。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妥善处理历史老案、化解各方当事人纠纷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10案一并提审,并交由第三巡回法庭集中审理。
第三巡回法庭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由副庭长王旭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清林承办,审判员耿宝建、周伦军、汪军参加的五人合议庭。该系列案合议庭是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首次组成的五人合议庭,五位法官囊括了民事、商事、行政、赔偿领域的审判专家,利用各自专业背景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耐心细致地推进案件处理进程。
再审期间,合议庭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基础上,确定了统筹考虑、分别处理的审理思路,对上海法院审结的8案合并审理,对河南法院审结的2案分别审理。
合议庭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该系列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卷宗及相关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的调卷、查阅工作,先后9次合议,6次分赴河南、上海、浙江等地开展集中送达、就地询问、现场勘查、组织调解,3次在南京驻地进行询问、召开庭前会议,同时与河南、上海法院的原审法官座谈了解案件审理、执行中的情况,理清审理思路,把握各方心理,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调解工作,促使各方一致同意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争取一揽子彻底解决该系列纠纷。
经过4个月的审理、协调,各方当事人在各项具体和解事项上逐步达成一致。
2018年12月27日下午,合议庭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案各方当事人在第三巡回法庭签署一揽子和解协议。
12月28日上午,在审判长王旭光主持下,合议庭正式开庭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庭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至此,沪西水产市场系列纠纷经过近二十年的纠葛,历经四级法院多年审理,在沪豫两地党政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各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终于得到有效化解。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案涉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等不同主体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体现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生动司法实践。
对于案涉的企业家来说,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一揽子解决历时多年的经济纠纷,疏解了长期困扰他们的精神压力,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司法为民,有效化解陈年老案的能力和担当。
第三巡回法庭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创新跨域案件审判机制,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统一,体现了巡回法庭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相关部署,依法妥善审理重大跨行政区域案件的长处和优势。
本次庭审受到了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沪豫两地共计13名全国人大代表旁听、监督了本系列案件的庭审。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中央新闻媒体和江苏卫视等地方媒体旁听案件审理并进行现场报道。
代表旁听
据悉,第三巡回法庭所处华东地区市场经济发达,商品贸易频繁,跨域案件数量多,纠纷所涉利益大,法律关系复杂,新类型案件频发。
三巡成立两年来,共收案6324件,结案5884件,结案率93.04%,包括2名副庭长在内的13个主审法官团队每个团队平均结案453件。三巡依法严格、及时、公正审理了一批重大跨省级行政区域案件。
自成立以来,共受理跨域民商事案件660件,占全庭受理民商事案件(1607件)的41.07%;审结跨域民商事案件597件,占全庭已结民商事案件(1504件)的39.69%;已结跨域民商事案件总标的额约525.9亿元,占已结民商事案件总标的额(1289.79亿元)的40.77%;二审改判跨域民商事案件16件,占全庭二审改判民商事案件(21件)的76.19%;提审改判民商事案件36件,占全庭提审案件(67件)的53.73%,有效发挥巡回法庭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臧震 蒋蔚
摄影: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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