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是在2015年6月10日入的职,担任一家医疗器械公司销售部内勤,石先生月工资是7300元,双方签订了2015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续订书。
石先生说,公司在体检结果出来的一周后,就向自己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理由是因为运营方面的问题,但实际解除理由是石先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一开始公司怕传染要求石先生自己主动辞职。
石先生不同意,公司人事部又跟石先生协商,石先生提出2N的补偿方案,可是公司方面只愿意补偿石先生半年(6个月)的补偿金,一共42800元。双方就赔偿金数额没有协商一致,后来公司单方通知石先生要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总而言之石先生说自己是被被公司强行解聘的,自己根本就不同意离职。
公司方面称,自己是医疗器械公司,又是集体办公,其他员工也担心传染,出于公共卫生安全考虑,与石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人事部门才发了解除通知。
石先生提出他自己是销售内勤,并不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不会影响产品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职业说明》,自己现在的后勤岗位,不在禁止从事的职业范围内,公司解除没有正当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纠纷首先需经过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显示,公司擅自解除与石先生的劳动关系违法,公司应向石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500元。
那么本案中公司是否有权单方组织员工进行乙肝病毒项目检查?
公司在体检时是单方通知,并未事先征求石先生的意见,已经违反了自愿原则;其次公司是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行业,石先生的岗位是销售内勤,该行业和该岗位不在法规规定的可许可检测的行业范围内,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对石先生组织进行乙肝病毒项目检查。
公司能否以其他员工多数人害怕感染为由,剥夺石先生工作的权利呢?
公司解聘理由是“公司是集中办公,其他员工怕传染为由不同意被告在原岗位工作,故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即使公司组织检查,但也应当对检查结果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擅自传播石先生的病历资料,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其次,石先生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公司也无需其提供特殊的工作、生活设施,也就是说石先生继续工作并不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集体公共卫生安全。
最后,即使公司是医疗器械行业,对于员工的身体健康标准比其他行业要高,但是公司也应该给予石先生治疗的机会,何况劳动者因病治疗是可享有法定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在法定医疗期内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公司间接以石先生携带有乙肝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石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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