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员工按照公司要求修改并发送劳动合同给法定代表人之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法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归责于员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深圳某互联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7272.73元问题。
X公司主张因张某未将新版劳动合同修改并提交X公司,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归责于张某,但张某所提交的其与X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亮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已于2019年16日向安亮发送了一份劳动合同,安亮回复“好的,我转给法顾”,上述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张某已按公司要求修改并发送劳动合同,X公司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归责于张某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现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X公司无法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归责于张某,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根据张某的工资结构及其仲裁请求金额,判决X公司支付张某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7272.7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66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劳动合同发给员工需要员工签收吗
●法律顾问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咨询劳动合同
●法律顾问劳动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