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普法】受胁迫的婚姻可以被撤销吗,受胁迫结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郑艺

小元受母亲胁迫与小刘结婚,后因性格不适向法院申请,表示:婚姻因受胁迫请求予以撤销,那么受胁迫的婚姻可以被撤销吗?

答案是,小元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依据《民法典》第1052条,小元有权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罚款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使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评析

在《民法典》中,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之日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当事人自始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分别规定了受胁迫婚姻的撤销与夫妻一方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时对方的撤销权。可撤销的婚姻,自撤销之日起追溯到婚姻缔结时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若当事人不申请撤销,则婚姻关于状态存续。《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已失效)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结婚的疾病属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将“疾病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二元效力瑕疵体系,采用不同的立法技术来规范两者,体现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律师提示

当事人只要提供规定的证件及证明资料,婚姻登记机关就可办理结婚登记。如当事人受到胁迫,婚姻登记机关无法通过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加以判断。所以,当事人因受胁迫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当事人生气撤销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对婚姻的效力进行判断。在胁迫婚姻的问题上,对于胁迫行为是否成立、胁迫行为何时终止、人身自由是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何时恢复等问题进行确认的权利都应当归于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既不能确认婚姻是否可撤销,也不能确认胁迫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是否发生,其没有撤销婚姻的权利。

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同居状态时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行为人胁迫当事人缔结婚姻,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该类案件依据《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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