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有几个步骤,执行程序终结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茹

执行程序有几个步骤,执行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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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是首执案件的其中两种结案方式

因名称相近

二者常常被人混淆

要知道

他们虽仅有几字之差

却大不相同

结案效果也有天壤之别


01

定义:“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到底是什么意思?

终结执行,简称“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原因,从而使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即不具有执行的条件,或者判决实质上彻底无法履行或无履行的必要,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仍无法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02

适用条件:到底什么情况下才会适用“终本”和“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之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含十三种,概括来讲就是因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权利申请撤销,或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等一些客观法定事由,已经没有执行实现的可能,法院从而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主要有六种,但简单里说几乎都是因为穷尽所有措施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


03

法律效果:“终本”和“终结”的后果是什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是暂时终结,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或不再启动执行程序的后果。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在查控系统上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恢复执行后执行案号为“执恢”。

终结执行程序(“终结”)通常是永久终结,具有不可逆性,一经终结,案件无法直接恢复。

终结执行裁定作出后,即使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执行法院也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人民法院也不会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终结的案件再次恢复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时受理的执行案号为“执”。


04

救济途径:对“终本”或“终结”的裁定不服该怎么办?

无论是终结执行裁定还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当申请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该执行裁定后,如果对法院的执行裁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复议来进行救济

但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终本”≠“终结”

二者看似雷同

但有本质区别

一张思维导图双手奉上

让您一眼看懂

最后,再次温馨告知

如果您的案件正在执行

请您放心

也多一点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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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法院执行人

始终

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兑现

勇往“执”前,不懈努力!

END


来源:陈诚

编辑:李洁

审核:郭嘉华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民事借贷关系中,当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一种司法强制手段,旨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本文将详细阐述欠钱不还时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结合相关法律条例并辅以案例进行说明。


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至二百五十一条对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了规定。例如,其中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这明确了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并且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以及审判员移送执行的权力。


强制执行程序

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拒不执行,本人/本单位或代理律师可以先行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执行材料(生效判决等)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也会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01.申请执行

(1) 申请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 申请材料: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还需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如判决书、调解书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02.法院受理与审查

(1) 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法院将予以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03.执行措施

(1)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并根据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例如,在某案例中,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在执行阶段,法院查询到甲公司在某银行有存款账户,于是冻结了该账户内的100万元存款,并最终将款项划拨至乙公司账户,清偿了债务。

(2)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① 对于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是指对财产加贴封条,就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扣押则是将财产运送到有关场所加以扣留。之后,法院可以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② 在某案例中,丙向丁借款50万元后拒不归还,丁起诉并胜诉。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丙名下的一辆汽车。经评估后,法院通过合法拍卖程序,将汽车以40万元的价格拍出,该款项用于偿还丙对丁的部分债务。

(3)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这一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4)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在涉及房屋或土地的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会首先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5) 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法院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特定事项。例如,要求车辆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或者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


04.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执行程序终结。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05.执行终结

出现以下情形时,执行终结:

①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⑤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


法院查控财产流程

法院会通过操作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银行存款可进行冻结、划拨。其他类型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后,一般需要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变价。

如果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常会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然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1、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由法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

法官通过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

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给被执行人单位,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但是按照规定,这不算是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算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十年几十年的都有。


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

(1)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

(2)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

(3)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一拍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二拍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


3、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人,将:

(一)不能贷款

(二)不能完成以下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四)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情况

若执行程序已穷尽一切惩戒措施,仍然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当申请人在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都可以向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但如果被执行人明明有偿还能力,却想方设法赖着不给,在执行阶段拒不腾房、转移财产等…可能构成拒执罪。司法机关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并定罪量刑。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手段。在民间借贷等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应及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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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违法怎么办

来源:【《法律适用》杂志】

执行异议之诉及与执行相关的衍生诉讼是与执行程序紧密相关的一类诉讼,直接关系到与执行相关主体的实体权利保护。为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更为清晰明了地认识此类诉讼流程,江苏高院执行裁判庭制作程序导图,为此类诉讼提供全面简洁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引。

基于“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执行程序以程序规范和外观判断为本职,止步于实体权利的审理和认定。为解决因执行所引发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实体权利救济问题,我国在吸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分配表异议之诉及拒绝执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现实需要,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及与执行相关的衍生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大致分为三大类:因案外人异议引发的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因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发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以及对分配方案不服引发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与执行相关的衍生诉讼包括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引发的执行和解协议之诉、被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之诉等。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相比,执行异议之诉及与执行相关的衍生诉讼兼顾执行程序推进与实体权利救济的双重制度功能,更加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双重价值体现,是衔接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特殊诉讼,在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则等方面具有更高的专业性要求和更复杂的程序性设计。

其一,程序启动具有特殊性。执行异议之诉及与执行相关的衍生诉讼均因执行程序所起,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由原告直接提起诉讼的程序启动模式不同,其程序启动通常由某一执行行为所触发,原告方在启动此类诉讼时,通常需经历较为复杂的前置程序。

其二,审理内容具有特殊性。执行异议之诉及与执行相关的衍生诉讼的审理内容既有别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的执行行为本身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又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审理的相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而是审理因执行程序所引发并与之相关的特定主体的特定实体权利,其救济对象和认定权利均具有有限性和非常态性。

其三,诉讼功能及由此所决定的裁判结果具有特殊性。执行异议之诉及与执行相关的衍生诉讼的诉讼功能及制度目的在于解决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从而为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提供指引。故而此类诉讼的裁判结果通常仅围绕执行程序的推进方向作出判定,比如某一特定标的能否予以执行、某一特定主体能否加入被执行人行列、被执行人财产应如何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等,其判决主文的内容表达具有回归执行程序的特殊需求,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判决主文仅就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作出判定存在显著不同。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强制执行法,上述执行异议之诉及与执行相关的衍生诉讼的制度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便于阅读,本专题后续统一表述为简称:《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执行和解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之中,其完整性、体系性、全面性和专业性程度均无法匹配此类诉讼的特殊要求。实践中,不仅当事人往往感到陌生,就连律师等专业法律工作者,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对此类诉讼也不够熟悉,由此导致当事人不知如何救济权利、法律服务者不当提供法律意见、法院不当裁判或程序空转等现象的出现,既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降低了执行效率,损害司法权威。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及与执行相关的衍生诉讼存在的适用难题,江苏高院执行裁判庭成立专门工作组,在全面梳理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之上,几经修改完善,形成了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类执行异议之诉及与执行相关衍生诉讼的全流程思维导图,从适用场合、程序启动、程序流转等方面作出重点提示。本专题系列将对每一种诉讼类型的特殊程序规则、与执行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专门解读,以期为社会公众和法律服务者厘清法律概念,引导正确权利救济路径,提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办理质效,防止程序空转并实质性化解涉执矛盾纠纷。

执笔人:

唐志容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

杜涛

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审判员、综合组组长

策划:省法院执行裁判庭、新闻办公室

编辑:赵 璠 夏思纯

以上内容转载自“江苏高院”公众号

本文来自【《法律适用》杂志】,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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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是诉讼程序吗

前面,我们已逐一介绍了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等诉讼类型。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诉讼体系中还存在几类与执行相关的其他衍生诉讼,主要包括当事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引发的执行和解协议之诉、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此类诉讼虽不属执行异议之诉,但与执行程序紧密相关,其程序规则和制度规定亦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

涉执行和解协议相关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发挥执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作用的法律制度。执行和解协议在形式上具备民事合同的一般要素,在内容上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效力上能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兼具私法和公法属性的特殊协议,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引发的争议在救济路径和法律后果上也同样具有特殊性。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5条、《执行和解规定》第9-16条就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瑕疵履行或迟延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当事人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三种情形作出专门规定。

适用场合

1.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诉讼场景。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选择就依照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但两者不能并行主张,申请执行人一旦选定某一救济途径,即丧失另一种救济途径。执行实践中,执行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将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主体之外的第三人一并纳入到和解协议的义务履行主体的,此时如该其他义务履行主体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2.瑕疵履行完毕和解协议项下的诉讼场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5条、《执行和解规定》第8条、第15条规定,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即告终结,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申请执行人如果因被执行人或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履行主体存在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申请执行人虽不能再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可依据该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主张迟延履行、瑕疵履行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执行和解协议效力项下的诉讼场景。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特殊程序规则

1.专属管辖。根据《执行和解规定》规定,涉执行和解协议的三类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而非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2.与原执行程序互斥。执行和解协议是执行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的协议。该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一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实现了债权,或者其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诉讼后取得了就新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则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即被新债代替,旧债归于消灭。故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实现与原执行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互斥,在执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已经通过另诉取得强制执行效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丧失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原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反之,若申请执行人选择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和解协议已无履行之现实可能性,则其债的变更并未最终实现,应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原执行程序产生影响。执行机构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执行,但没有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体判断的权力。故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发生争议时,执行程序无实质审理空间,但其程序推进却受制于该效力认定结果。此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无效或撤销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则受到该诉讼结果的影响,若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执行程序能否恢复处于待定状态。当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经诉讼被否定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不再受到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以及被执行人是否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约束。反之,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意味着被执行人主张其不应再受到执行和解协议的约束,则其仍应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此种诉讼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该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审查制度,但并未明确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主体、程序及救济方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8条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进一步予以明确,并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2018年施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由区分为程序性事由和实体性事由,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针对实体性事由创设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制度。根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第22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法定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债权全部或者部分消灭的,债务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第24条规定,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适用场合

1.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仅适用于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法定无效、可撤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债权全部或者部分消灭等实体性事由的情形。

与之相对,被执行人主张公证债权文书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等程序性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由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仅适用于债务人依据上述实体性事由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与之相对,公证债权文书因违反法定程序等程序性事由被裁定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就该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的诉讼,以及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实体性事由直接提起的诉讼,均为普通民事诉讼,遵循普通民事诉讼规则。

特殊程序规则

1.特殊的管辖规则。因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所引发的诉讼,既有专属管辖,又有一般管辖。其中,债务人以实体性事由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提起的诉讼,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2.债务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的特殊规则及与执行程序的衔接。虽然公证债权文书能够被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其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过法院诉讼审理,并不具有司法终局性。若债务人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所载明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异议并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这是对执行依据的根本性否定。债务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制度通过特殊的规则设置,兼顾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稳定性与所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审查必要性。

其一,债务人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的时间为执行程序启动后、终结前。若执行程序尚未开始,则债务人并无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利益;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则债务人的诉讼请求亦已丧失现实可能性,均不能提起诉讼。

其二,债务人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对债权人依据公证债权文书所享有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反对,故应以债权人为被告。

其三,在未经诉讼确认之前,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依然存在,故债务人提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但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其四,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的目的在于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进行审查,其判决主文的内容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应围绕该公证债权文书能否执行作出裁判。债务人的不予执行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主文为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主文为驳回诉讼请求。此外,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如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该裁判可以作为新的执行依据,取代原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

3.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另行就公证债权文书所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的诉讼及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如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持有异议,可就公证债权文书所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起诉讼,该类诉讼属普通民事诉讼,遵循普通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无需赘述。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类诉讼是由执行程序所引发,其诉讼的启动和结果均会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具体可分为3种情形:

其一,公证债权文书因程序性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被裁定不予执行或部分不予执行的,因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已被否定,当事人可以就该不予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予执行或部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具有一裁终局效力,当事人不能就此申请复议。但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其二,债权人就其债权实现途径享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也可以选择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另行诉讼确认权利,但一旦其选择了另诉确认债权的途径,其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权利即告终结。债权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在未经判决否定之前一直持续,故利害关系人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至此,“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导图”中所涉五类诉讼已经全部解读完毕。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因执行程序衍生而来的执行救济制度,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与功能。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现代化执行裁判理念实质性化解涉执纠纷,防止“程序空转”,在有效保障执行程序顺利推进的同时,切实维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执笔人:

唐志容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

杜涛

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审判员、综合组组长

原标题:《收藏!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导图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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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盱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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