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人批准 拘留犯罪嫌疑人,首先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我国实行领导负责制,拘留报告书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 2.出示拘留证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为了防止非法拘留,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要求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证上签名并且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紧急情况下,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再补办法律手续。此时可以坚持要求出示证件,记下警察的单位、姓名、警号、手机号,必要时可以报警或者一起前往派出所让警官见证并备案。 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强制拘留,包括使用械具。 3.送看守所 看守所具有严格的提讯和看押程序,为了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4.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会写明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看守所地址等,十分重要。 5.讯问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尽快进行审查。讯问时,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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