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房产系列之二
一方婚前出资买房,登记在两人名下,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
情况描述:小王、小丽是恋人,小王婚前全额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小王和小丽两人共同名下。两人闹矛盾分手,要分割财产,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讼到法院,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呢?
【法院观点】处理时依双方是否已结婚而有所区别:
a.如无特殊情况,基于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登记双方名下系为二人共有意思。
b.登记簿记载内容是重要依据:房产登记时二人在登记簿上对共有方式和各自份额有约定的,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C.如果两人对房产没有上述b中的约定,则综合各种因素,以公平为原则酌情确定未出资方份额(常在10%到30%范围内)。
d.离婚时分割,没有约定则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则,适当兼顾双方出资因素。
即,上述案例中,小王和小丽对房屋分割问题诉讼到法院,法院认为即房子即然登记在了两人名下,则应系二人共有房屋所有权。但会考虑两人结婚与不结婚两种情形,对房屋份额的分割也会有所不同:
一、如果两人未结婚,法院首先会让二人提供房屋登记时两人是否对房屋所占份额有约定的证据,有约定则约定优先,没有约定,因房屋系小王一人全资购买,则法院仅会判决支持小丽对房屋拥有10%到30%的份额。
二、如果两人已婚,则法院依然首先会让二人提供房屋登记时两人是否对房屋所占份额有约定的证据,有约定则约定优先,没有约定则法院原则上会按夫妻一人二分之一份额确定比例,当然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形适当照顾作为出资一方小王的份额,即有可能判决小王对房屋所占的份额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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