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农村宅基地房屋、依法分割
二、裁判要旨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情简介
黄先生与吴女士经相亲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0出资位于××三层房屋一栋,包含三个户室,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建造,办理有房产证,因建造房屋目前欠债8万元。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黄先生与吴女士离婚,位于××三层房屋一栋第一层、第二层归女方所有,第三层归男方所有,欠债归女方偿还。
五、律师观点
洛阳离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该农村宅基地房屋系双方婚后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建房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根据房屋建造情况及照顾女方原则判决房屋一层、二层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女方偿还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提示:农村宅基地建造房屋因离婚分割的主要查明的要点系建造时间、出资的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男方婚前出资建设的房屋,女方没有出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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