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孙某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宋某为孙某建设坐落于红河州开远市某村的单幢民居住宅。宋某于2014年6月29日建设完工,并通过孙某签字验收,当天结算后孙某还欠宋某工程款38750元,并写下欠条一张,承诺两月内还清,如不按时还款按月息3%计算。在宋某的多次催促下,孙某于2014年10月15日还款5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还款3000元,于2015年5月12日还款5000元,于2016年2月4日还款3000元,还差12750元和保修金7900元没有支付。宋某几次催要,孙某一直拖延未还。宋某认为孙某没有付清尾款的诚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6月12日,宋某到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支付拖欠原告的建房工程款12750元、保修金7900元、利息5610元,共计26260元。开远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开远市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件后,立即对该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在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立即联系孙某所在的某村调委会主任,通知宋某和孙某一起到孙某的建房处进一步了解情况。
双方陈述时,宋某认为:在施工的后期,孙某就已经出现给付延迟的现象。房子竣工后,孙某已经亲自验收并签了字,但孙某则以自己没钱为由,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孙某已认可了房子建设质量,并写下欠条承诺在两个月内付清尾款,但房子验收至今已有2年,孙某却迟迟不肯支付尾款,经过多次催要,孙某都像挤牙膏一样的每次支付1000元、2000元、3000元或者5000元来打发自己,到现在还有12750元的建房工程款和7900元的保修金未支付。宋某还称,现在房子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属于质量问题,时间长了哪家的房子都会出现这些小问题,但这并不会影响正常居住,孙某总是以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作为借口拒绝支付尾款,实际是想赖账。如果孙某认为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专业的质检机构来鉴定,如鉴定出任何质量问题,其可以为孙某修缮房屋或者赔偿损失。
孙某则称:宋某没有认真按照双方签订的建房合同来施工,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宋某在建房上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比如,合同上约定所有建房的钢筋使用昆钢钢材,但原告除了青梁使用昆钢钢材外,其它部分都是使用玉钢钢材,而昆钢钢材比玉钢钢材贵,质量上也存在一定差别;楼梯台阶数也未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做成11个台阶,而是做成9个台阶,导致台阶过高,给家里老人上下带来很多不便。其次,房子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房子从完工到现在,仅仅2年时间,就出现天花板、内墙、外墙、屋顶等多处严重开裂,导致房子严重漏水,还影响美观,自己做了防水处理,但仍然漏水,担心未来房子是否还能正常居住。只要宋某处理好房子现在存在的这些质量问题,自己愿意在适当扣减宋某偷工减料的违约金后一次性支付所有尾款及保修金。
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愿让步。为弄清事实真相,调解员对孙某的房子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房子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屋顶多处开裂并漏水、内外墙多处炸裂、台阶数确实只有9个,如果要修缮,确实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而这些问题多多少少原告宋某应负一定的责任。调解员在详细了解了房子的建设情况后,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双方争议事项主要是房子的部分质量问题及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只要双方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该起纠纷就能成功化解。并以此制定出工作计划:首先分别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纠正磨合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思想认识偏差,在争议问题上达成共识;然后以此为突破口,权衡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协调赔偿问题;最后协调结算工程尾款,终结纠纷。
在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时,调解员从情、理、法方面入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说服。首先,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合同法》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告知宋某,对于房子存在的天花板和内外墙炸裂、屋顶漏雨等问题,应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其应承担修理、更换、返工、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同时告知孙某,房子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没有孙某所说的那么严重,如果孙某想申请专业的质检机构来鉴定,所产生的经费可能会在1万元以上,不如节省这笔开支用来缓冲双方谈判的钱款数额;按照《合同法》规定,这次建房出现的问题如果是宋某的责任,其有权要求宋某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但现在工程已经完工,孙某本人也签字验收合格,说明其已经认可了房子的质量,不能以“验收时不知道会出现问题,如知道房子会出现问题就不会签字”等等说辞来逃避支付宋某合理的工程款。孙某应该寻求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与宋某协商解决办法,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宋某的工程款。调解员明确的指出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当事人分析诉讼的利与弊,给当事人充分考虑时间。同时,调解员还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的对与错,劝说双方凡事都要心平气和地沟通协商,学会为对方考虑,学会互相体谅,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时也要考虑对方的利益,这样才能达到双赢。经过调解员半天的讲解劝说,最终做通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宋某坦陈,如果不是无计可施,其也不会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不仅花费诉讼费用、浪费时间精力,还伤害双方的感情。原告宋某最终放弃诉讼,承认房子存在的问题与自己有关,并做出适当让步,同意孙某免付保修金、减免部分工程款,不计利息;孙某见宋某作出让步,也主动承认自己拒不支付的行为不合理,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但也倾诉了苦衷,说自己作为农民,一辈子只盖得起一次房子,盖这幢房子已经把自己大半辈子的积蓄都投入了,而房子盖好后却不如意。且宋某每次来家里开口就是要钱,还要计算利息,闭口不谈房子的质量问题。由此孙某认为宋某唯利是图,除了自己的利益就完全没考虑过他人的利益,因此孙某坚持要宋某解决房子的质量问题,否则拒绝支付尾款。但现在既然宋某同意减免部分工程款,他也表示,会尽快把工程尾款付清,房子由自己修缮。
【调解结果】2016年8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调解下,经过反复沟通协商,解除了双方之间的误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1.孙某于2016年9月2日一次性支付宋某12000元的工程尾款,如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将支付所有拖欠的工程款和保修金及利息共计26260元;2.宋某在收到该笔钱款后,双方因建房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履行完毕;3.房子由孙某自己修缮,以后再出现质量问题与宋某无关,宋某不负责修缮也不做任何赔偿。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也是一起典型的诉调对接案件。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受开远市人民法院委托后,立即展开调解工作。在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全面掌握纠纷基本情况后,梳理出争议的焦点,拟制工作计划,对双方当事人在情、理、法方面耐心说服疏导,并总结以往经验,首先向当事人普及《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明白应该承担的责任。在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进一步衡量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并提出建议赔偿的方式,坚持把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作为调解的出发点,最终使纠纷得以成功调处。此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人民调解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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