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胆、肠漏)
申请人:朱×××,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贵州省×××市××镇××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龚×××,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贵州省×××市××镇××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贵州省×××市××镇××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朱××与患者龚××系夫妻关系,膝下有×××。
被申请人:×××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医院院长;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鉴定机构依法对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医疗事故参与度的鉴定。
事实和理由:
一、事发经过:
×××年10月6日,患者因“右上腹疼痛”被申请人肝胆胰脾外科,B超提示“胆囊体积大,胆囊壁厚,毛糙,胆囊体部实性团块,Ca?”,初步诊断:胆囊肿瘤,性质待定?高血压病。×××年10月13日 ,以“输尿管结石”转泌尿外科;×××年10月16日,作“输尿管镜检查,左侧输尿管结石碎石,双“J”管内置管术”;×××年10月16日,转肝胆胰脾外科;×××年10月19日作“胆囊癌根治术,胆囊切除、肝部分切除、肝门部分淋巴结清除、肝十二指肠淋巴结清扫术、胰头后淋巴结清扫术、腹腔冲洗置管引流术”;10月22日20:17抢救一次;10月21日 01:24 转重症医学科;10月22日13:00作“开腹探查手术”,发现肝创面近镰状韧带处有一细小胆管,直径约2.5px,少许黄色胆汁渗出。仔细探查肝右叶创面、肝十二指肠韧带、胰腺及十二指肠周围未见明显胆漏、胰漏、肠漏及出血,术后血透。10月23日至10月28日,病情危重,持续发热38.9至39,心率快136次/分,呼吸快,持续低氧,四肢浮肿,去甲肾上腺素维持。10月31日15:50,行“腹腔穿刺置管术”。11月2日至11月4日,发热38.7,每天腹腔引流绿色液体220ml、380ml,贫血,循环不稳。11月4日,临床药学会诊:“发热、血压低,感染控制不佳”;23:16,肝胆胰脾外科会诊:“侧引流管头端可疑位于小肠肠管内,引流物似肠内容物,不能完全排除肠瘘可能”。11月6日17:10胃肠肛肠疝外科会诊:“结合腹部CT,不除外左侧引流管植入肠腔内可能,但患者目前引流管通畅,无明显腹痛,腹腔无明显积液,暂不考虑手术”。11月7日10:30,腹腔引流560ml黄色脓性液体。11月8日10:30,腹腔引流190ml黄色脓性液体。11月9日10:18,心率120次/分;2020年11月9日18:30,诊断“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肾功能衰竭”作“开腹探查术”,见右上腹、左侧结肠旁沟积黄色粘稠脓性液体,未见胃容物,游离、离断胃结肠韧带,打开小网膜囊,见小网膜囊内脓肿形成,约200px×150px×125px大小,术中出血1000ml。11月10日,凝血功能和血小板开始进行下降;×××年11月16日11:40,血压下降、心率和呼吸增快。22时04分,血压下降、心跳骤停,53分宣布死亡。
二、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患者于×××年10月6日入院,10月13日,医院未检查肾功能泌尿外科在全身麻醉下为患者实施“输尿管镜检查,左侧输尿管结石碎石,双“J”管内置管术”。15日,肾功能提示异常。19日,肝胆胰脾外科未对肾功能异常重视,在全身麻醉下为患者实施“胆囊癌根治术,胆囊切除、肝部分切除、肝门部分淋巴结清除、肝十二指肠淋巴结清扫术、胰头后淋巴结清扫术、腹腔冲洗置管引流术”等大手术。直到11月16日患者死亡,历经40天,患者肾功能一直都存在异常情形,而医院从未请肾内科及相关学科会诊等,就开始盲目为患者一而再、再而三为患者实施多次、复杂手术。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患者手术前的病情存在明显诊断不清楚、手术准备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患者疾病加重恶化,医院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2、×××年10月22日,医院为患者作“开腹探查手术”,术中“发现肝创面近镰状韧带处有一细小胆管,直径约2.5px,少许黄色胆汁渗出”。予以证实,10月19日医院为患者作“胆囊癌根治术,胆囊切除、肝部分切除、肝门部分淋巴结清除、肝十二指肠淋巴结清扫术、胰头后淋巴结清扫术、腹腔冲洗置管引流术”手术失败,存在“胆漏情形”。××年11月9日,医院又再次为患作“开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见右上腹、左侧结肠旁沟积黄色粘稠脓性液体,未见胃容物,游离、离断胃结肠韧带,打开小网膜囊,见小网膜囊内脓肿形成,约200px×150px×125px大小”。10月19日“胆囊癌根治术”手术失败出现“胆漏”,10月22日作“开腹探查手术”理应当彻底清理腹腔感染灶等,而医院又错过机会,致使患者因严重感染致其死亡。还有,10月31日,医院重症医学科为患者盲探性行“腹腔穿刺置管术”。11月2日至11月4日,发热38.7,每天腹腔引流绿色液体220ml、380ml,贫血,循环不稳。11月4日,临床药学会诊:“发热、血压低,感染控制不佳”;23:16,肝胆胰脾外科会诊:“侧引流管头端可疑位于小肠肠管内,引流物似肠内容物,不能完全排除肠瘘可能”。因此,申请人认为医院工作极其不严谨、极其不认真,导致“胆漏”、“肠漏”严重事件发生。医院应当承担该项完全责任。
3、从×××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患者的凝血功能、血小板极度恶化,医院也未请血液内科等有关科室会诊协助,更没有采取快速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致使患者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以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本次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
×××医学会
申请人:
二0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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