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听说过男女分手
女生问男生寻求补偿的事 但是你们听说过 男生问女生要分手费的吗? 前段时间还真就发生了这样的事 甚至在网上引发了热议 ▼
恋爱四年后分手
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
01.彩礼部分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小李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
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小花说给小李一笔钱的对话中,并没有提及款项性质,从前后文看,这笔钱是分手后小花给小李的作价补偿,并非彩礼返还。
庭审时,小花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西湖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02.财产部分
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
小李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花发成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并不享有该权益。
综上,西湖法院对小李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千零六十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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