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哪些东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欣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民法典》第1062条)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民法典》第1062条)

3、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金” 和“ 破产安置补偿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 第25条)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其他收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

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民法典》第1062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24条]

6、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与第1063条)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7条]

8、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出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出资为夫妻共同共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二款]

9、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的求算方法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1条] (见例2)

10、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除离婚时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可以认定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见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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