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形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口诀: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徒刑以下、危险不大、人道主义、超期羁押。
《高检规则》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 第82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81条第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即上述《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3、4项的情形)的除外。
总结: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暴主犯,自伤自残, 取保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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