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大竹县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街组,现住址安顺市普定县**路**房**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0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3日本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2021年12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大竹县刑事律师 大竹专业律师
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名为“韩国处方减肥药”的减肥产品,并在微信网络平台上推销该款减肥药,后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销售给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雷某某、撒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020元。2021年9月9日,贺某某因贩卖该减肥药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贺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撒某某销售120包“韩国处方减肥药”,收款人民币2500元钱。大竹县法律免费咨询电话
2021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贺某某住处查获减肥药3包,净重6.51克,在普定**城一区中通快递站点查获贺某某寄存在此处的减肥药30包,净重56.55克,在撒某某处查获其从贺某某处购买的减肥药119包,净重180.54克。上述查获的减肥药共计净重243.6克。经检验,该减肥药中检测出麻黄碱成分。
2021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在普定县**路**房**栋**单元**号将被告人贺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曹某某、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扣押、封装、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XXX
检察官助理裴XXX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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