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一个典型合同,吸纳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也理清了一些纠缠不清的问题。
先普及一下基本的法律常识,通俗一点讲,保证就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借钱,债主不放心,由债务人找一个第三人给债务人做担保,以人做担保的就是保证,意思就是债务人不还钱就由保证人还,保证细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保证,就是债务不还钱并且债权人也起诉了也执行了最后还是还不上,这个时候才由一般保证人还,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还是比较轻的。另外一类就是连带保证,就是只要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就可以让保证人还钱了,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很重的。
1、关于保证方式我认为是保证合同最大的进步,《民法典》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改变了以往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认定连带保证的规定。所以,如果是出借人就要注意了,一定要约定清楚保证方式。
2、其次关于保证责任的范围是要保证人特别关注的,《民法典》691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翻译一下就是,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都是要保证人担责的,其中最关键的是实现债权的费用,比如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所以不要轻易给人做保证人。
3、关于保证最关键的就是保证期间,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在哪个期间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过了这个期间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1)法条有点拗口,通俗一点就是(1)有约定从约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满时。比如债务需要在2021年1月1号之前履行完毕,如果约定保证期截止到2020年11月31号,履行期限届满前是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又过了保证期间,所以这样的约定是没有用的,法律认定这样的约定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2021年1月1号至20216月30号为保证期间。
(2)保证期间之所以重要,就是它关系着是否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对于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起诉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虽然对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是3年,起诉债务人可以拖一下,但是对于保证人可不是那么回事。
(3)如果一般保证人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了债务人,那么从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3年,也就是只要在保证期间起诉了债务人,那么对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就是3年。对于连带保证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届满请求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从请求之日计算3年诉讼时效。
所以,不要想着债务人没钱还就不去起诉,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过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欠钱的真的成了大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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