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侵犯著作权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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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从“平民解析”平台上获取的盗版视频资源加载至自己开设的视频网站上,供他人浏览点击播放,并以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获利人民币48万余元。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平民解析用户名:“wxkXXXXXXX”)以该种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为2,459,494次。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屏图、徐州牛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其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的交易明细、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以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证明、工作情况、电子光盘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王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240余万次,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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