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生的孩子一定会有问题吗,古代表兄妹可以结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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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可以结婚吗?
关于表兄妹是否可以登记结婚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表兄妹”的定义。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表兄妹指的是非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的亲戚关系。具体来说,如果一方是另一方的兄弟姐妹,那么他们就是表亲关系;如果双方的父母不是同一个,那么他们就是表兄妹或表姐弟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这意味着,如果表兄妹之间没有其他近亲属关系(如父母、祖父母等),则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受法律禁止。
然而,如果表兄妹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婚姻或其他方式产生的,例如通过收养、继父继母关系等方式成为表亲,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无法登记结婚。
综上所述,表兄妹是否可以登记结婚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其他近亲属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的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他们是可以登记结婚的。但如果他们之间存在其他近亲属关系,那么他们的婚姻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日本表兄妹可以结婚吗
近日,福建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近亲结婚并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小芳与被告小明的婚姻无效,并就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经福清法院查明,原告小芳的父亲与被告小明的母亲是同胞姐弟,小芳与小明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2003年,两人隐瞒了这一亲属关系,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生育了一儿一女,看似过上了平凡的家庭生活。然而,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终分居多年。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小芳咨询了律师关于离婚诉讼的事宜,才得知自己与小明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以及对传统伦理道德和亲属秩序的维护。因此,小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小明的婚姻无效,并希望法院能就子女的抚养问题给出解决方案。福清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详细了解双方的情况,并依法进行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小芳与被告小明确属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同时,法院还就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确保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官表示,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官提醒市民,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和亲属关系,确保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无效婚姻,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转自福州晚报 记者:林春长 通讯员:王芸 林怡佳
来源: 人民网
第四代表兄妹可以结婚吗
来源:人民网微信公众号
近日,福建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近亲结婚并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小芳与被告小明的婚姻无效,并就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
经福清法院查明,原告小芳的父亲与被告小明的母亲是同胞姐弟,小芳与小明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2003年,两人隐瞒了这一亲属关系,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生育了一儿一女,看似过上了平凡的家庭生活。然而,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终分居多年。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小芳咨询了律师关于离婚诉讼的事宜,才得知自己与小明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考虑,以及对传统伦理道德和亲属秩序的维护。因此,小芳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小明的婚姻无效,并希望法院能就子女的抚养问题给出解决方案。福清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详细了解双方的情况,并依法进行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小芳与被告小明确属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因此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同时,法院还就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确保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官表示,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法官提醒市民,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和亲属关系,确保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无效婚姻,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来源 |福州晚报 记者:林春长 通讯员:王芸 林怡佳
姨家表兄妹可以结婚吗
张某与赵某系表兄妹关系,即张某之父与赵某之母系同胞兄妹。故张某与赵某自幼相识,青梅竹马,感情甚笃。1996年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张某与赵某开始自由恋爱,不久,两人便共同居住生活,双方父母也未加以干涉。1996年3月19日,他们隐瞒了双方血缘亲属关系的事实,到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二人举行了婚礼,共同组建了家庭。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于次年3月,生育一女,所幸孩子身体健康,并无先天缺陷。但是,时间一长,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自2004年底,赵某便离家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并于2007年12月17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张某离婚。
【律师点评】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此,亲表兄妹之间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
另外,根据现行《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判决一经做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他提起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近亲结婚案件的处理,不适用调解,不许撤诉,法院一旦做出确认判决,该婚姻自始无效,即在法院判决以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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