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开各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基本都可以找到征地预公告板块以及征收土地公告板块。那么,这两个板块有何区别?征收土地的信息应该以哪个为准呢?本文笔者将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征收预公告
通俗来说,征收预公告即征收计划,是拟制的征收土地公告。在征收预公告中,可能包含以下信息:
1.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2.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
3.拟征收土地面积;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征收预公告行为一般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复下达之前,为保障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向拟征收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告知拟征收及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意向,并禁止在拟征收范围进行新建、翻建房屋和种植树木、农作物等行为的通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十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就拟征收和征收补偿安置事项作出的告知而言,征收预公告行为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在征收预公告行为中包括的禁止建设、种植等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禁止性行政命令行为,是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征收预公告行为整体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发布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的范围、征收土地的用途、征收的目的、土地现状、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项。
土地征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公告程序是征地程序的法定程序,在公告主体、内容、期限等方面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定,任何一项征地步骤违反了法定程序,不仅会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会导致征收土地行为实施的违法性。当被拆迁人不服该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通俗来说,征收土地公告就是正式的征地计划,行政机关将其公之于众,如果大家对公告中涉及的内容有疑问,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行政机关具有公开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就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公开,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法律途径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公开。拆迁征收中的法律问题众多,稍有不慎,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会遭受损失,如果您不幸深陷征收纠纷中,建议您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征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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