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您可能需要了解的第二十五件事---该不该担责,民法典252页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鲁艺凝

先说几个例子:

(1)小偷A去B家果园偷荔枝,结果在树上不小心摔下来,现在小偷A起诉B要求B承担医药费。B不愿意承担,然后小偷A又去B家里偷电瓶车,不小心触电身亡,那么小偷A摔伤、死亡B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C最近搬家,找了街上收废品的D让他帮忙搬家并支付一定的费用,D在搬家过程中不小心砸伤E,C、D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何分担责任。

(3)F今年9岁了,在学校将7岁同学H打伤,F如何承担责任,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小I在家看电视,突然楼下有人被楼上的啤酒瓶砸伤,但是找不到是谁扔的,小I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翻译一下,就是有错才承担责任,没错就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1165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翻译一下,如果不能自证清白,就承担责任。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翻译一下就是,不管有没有错,都要承担责任。

总结一句话,就是除非法律有特规定,否则只有在有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对促进人的行为自由绝对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规定,否则人做起事来一定会畏手畏脚的。那么我们知道过错推定的和无过错的规定就很重要了。过错推定的情形主要有,建筑物等物件脱落之人损害、校园内发生的侵权、动物园内发生的侵权、医疗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高度危险责任、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雇佣者责任等。

具体到上面的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果园的主任B很明显是没有过错的,并且法律也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小偷摔伤、死亡属意外事件,B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个例子,雇佣人C应当对E承担责任,因为雇佣人其实和用人单位是一样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下次还是老老实实的找搬家公司吧,这样你们之间就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服务合同关系了。

第三个例子,F的服务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所以不好好教孩子,小心孩子惹祸。其次,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学校尽了教育管理职责了,因为学校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四个例子,小I及整栋楼都应该承担责任,除非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比如家里没人。这就是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其适用的有说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也有说过错推定原则的。总之,要想不承担责任,要么找到侵权人,要么证明自己不能是侵权人。另外物业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也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说一句,法治社会不是谁受害谁有理谁弱势是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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