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理怎么做起来,代购代理费是什么意思
大家好,由投稿人余阳来为大家解答代购代理怎么做起来,代购代理费是什么意思这个热门资讯。代购代理怎么做起来,代购代理费是什么意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代购代理费一般多少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郭律师:
您好,我是在法国巴黎留学的一名中国留学生,主修艺术。亲友希望让我回国的时候帮她们购买一些法国化妆品。我想咨询一下,把在海外代购的化妆品带回国需要注意哪些税务方面的法律问题?
黄女士
黄女士:
您好!如今,海外代购已成为一种流行的购物方式。作为一名中国留学生,受家人朋友之托从海外代购化妆品,看似是一件小事,但也涉及诸多税务问题。您在代购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中国税法的规定,基于所购物品的金额,依法在中国缴纳关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避免违反法律。
一、为亲友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
代购,就是找人帮忙购买自己所需商品。海外代购就是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助消费者在境外买到商品带回或运回中国的行为。
在法律上,为亲友海外代购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海外代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包含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如化妆品、箱包等;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您作为代购人,即名义购买人,承担的是受托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物品进境时应依法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4年11月颁布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免税数额以内的进境物品,仅限于个人自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其中,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
根据描述,您在国外为朋友代购化妆品的金额如果一次或累计超出五千元人民币,则属于明显超出个人自用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商业用途。您作为进境旅客纳税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纳税手续。
三、关于代购所得的缴税义务
一般情况下,代购行为可能还伴随着代购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为亲友代购,有时可能也会收取一点跑腿费,这种零星小额交易虽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但当代购人从代购行为中获得收入,就可能会产生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您作为中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应有住所。如果您的家人朋友基于您的代购行为向您支付了相应的代理报酬,您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特别提醒为亲友海外代购的朋友,一定要及时依法纳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如果代购物品的金额巨大且拒不纳税,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您在海外代购事项结束回国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际委员会主任 郭培杰)
代购代理是干什么的
周峰 陈美娟
武凡熙 作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代购从最初的个人行为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出现了专门代购平台或网络商家等。然而,代购行业长期存在的法律模糊地带成为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隐患,其法律性质认定不一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权责划分等,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食品安全等直接相关。
一、代购的概念、类型及性质
代购非专业法律术语,是指消费者通过代购者购买境外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交易模式,其中涉及消费者、代购者、境外出卖人等多方主体。根据代购者是否以此为营业,通常可将代购分为熟人代购和职业代购。其中,熟人代购是指消费者借助相熟人员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留学、旅游、商务等机会,要求相熟人员代为购买境外商品的行为,此时相熟人员即为代购者,而代购者与消费者之间通常为好意施惠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关系。职业代购则指以代购为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前,职业代购主要以网络为载体,通常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代购交易,一是代购者通过微信、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代购交易;二是代购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代购交易,包含电子商务平台自主经营代购、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店等方式。
司法实践中,代购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职业代购的法律性质。对此,理论和实践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和代购者之间系买卖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和代购者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代购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现货代购中代购者和消费者之间为买卖关系,非现货代购中消费者和代购者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
笔者认为,综合分析代购的交易特征、合同目的、履行内容等,应将当前主流的职业代购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
二、代购合同的买卖属性
1.意思表示核心:所有权移转及支付价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据此,买卖合同的核心是所有权的转移及支付价款,委托合同的核心是提供劳务。
对合同性质有疑问时应对合同进行解释,对合同的解释,应采取客观主义的立场。可以当下主流的代购交易方式为例探析代购的法律性质。例如,A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表示其可代购境外某品牌花青素,其展示了商品信息及商品价格,其中,商品信息包含了产品品牌、规格等,消费者点击购买,双方代购合同即成立。此时双方的代购合同应解释为买卖合同,具体理由为:首先,A公司在网络平台展示具体商品信息供消费者挑选,对此可解释为A公司作出销售某品牌花青素的要约,而消费者点击购买,即向A公司作出了购买某品牌花青素的承诺,此时双方已就所购买商品的价格、数量达成一致,即双方已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买卖合同成立。
其次,代购双方意思表示的核心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支付价款,即消费者所选择的是具体商品,其核心需求是取得商品所有权,而非代购者所提供的服务;代购者所赚取的是价款而非报酬。以社会一般人的立场,例中某品牌花青素价格通常会认为是商品价格,而非消费者支付给代购者所提供代购服务的报酬,即难以解释出双方已就代购服务的报酬达成一致。即便认为某品牌花青素的价格由“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报酬”组成,且A公司的意思表示暗含“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以外的所有价款均为其报酬,但是其中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报酬的具体数额皆不明确,且作为经营者,关于服务报酬这一重要条款亦未向消费者明示,在此情形下难以认定消费者能默示同意“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以外的所有价款均为经营者报酬、双方已就委托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此外,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可将职业代购区分为现货交易和非现货交易,即以代购行为发生的时间区分代购性质:如果是消费者委托后,代购者才根据委托进行有针对性的采购行为,则代购合同为委托合同;如果是代购者先展示商品,消费者选择后进行购买,则代购合同应为买卖合同。这种分类方法局限于字面理解,并未触及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核心区别。事实上,卖方基于降低交易风险,减少库存成本等因素,选择先和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再采购相应商品的情况在非即时清洁的买卖中尤为常见。故在合同成立时,卖方尚未取得相关商品所有权,并不影响合同性质。
2.代购的履行内容更贴近买卖合同。首先,代购者通常无须遵从消费者的指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所谓指示,是指委托人就事务处理的方法、形式、时间、地点或过程等,对受托人所为的表示。如果代购合同是委托合同,则消费者有权就代购商品的价格、购买时间、购买地点等作出明确指示,通常该指示为命令性指示或指导性指示,对于命令性指示代购者必须遵守,即使该指示并不符合消费者利益。但在职业代购中,通常完全由代购者自主决定采购商品的方式方法、时间、地点等,消费者不能对代购者的采购行为作出相应指示。
其次,代购者通常不负有转交财产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例如,委托人预付给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只要受托人在正常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未被消耗,则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委托人。如果代购合同是委托合同,则代购者为购买商品所支付的价款,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手续费等均应视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消耗的正常费用,在此之外仍有剩余的,代购者应当予以返还。此外,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由处理事务所获得财产,包括金钱、物、权利和孳息,均应交付给委托人。但在职业代购中,通常难见代购者有相应转移财产的义务,也难见代购者采取明示的方式排除相关义务。
第三,消费者给付的是价款而非报酬。对于有偿委托合同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该报酬是受托人提供劳务的对价。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库存之不可能性特征,通常而言,受托人提供劳务和委托人消费劳务同时进行。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通常只要委托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即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即便最终未达到委托合同所预期的效果,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后,受托人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其就有权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委托人不得以事务处理未达预期效果为由拒付报酬。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一定成果的达成作为报酬支付的条件。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负有依约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所支付的价款是所买受商品的对价,当出卖方未交付商品但却请求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时,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
通常情形下,代购双方的内心真意是“钱货两清”,即代购者交付货物是消费者支付价款的条件,一旦非因消费者原因致使代购者不能按约交付货物,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价款。在此情况下,将代购合同解释为买卖合同,既更贴合交易模式、符合当事人内心,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最后,代购者通常不负有报告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可见,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系法定义务,受托人不得以委托合同中无约定拒绝履行。受托人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因委托人存在被欺诈等风险,故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受托人所垫付费用或报酬。
如果代购合同是委托合同,则消费者有权随时要求代购者履行报告义务,必要时可要求代购者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和账面清单等。且代购事务处理完毕后,即便消费者未提出要求,代购者也应主动履行报告义务。实践中,难见代购者向消费者报告代购事务处理情况、费用支付明细等,且在代购者未进行报告的情况下,通常消费者也无法拒绝支付相应钱款。故不宜将相关代购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
综上,综合分析代购合同目的、履行内容、条款设计等,将代购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法理支撑和事实依据,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代购行业规范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代购代理犯法吗
郭律师:
您好,我是在法国巴黎留学的一名中国留学生,主修艺术。亲友希望让我回国的时候帮她们购买一些法国化妆品。我想咨询一下,把在海外代购的化妆品带回国需要注意哪些税务方面的法律问题?
黄女士
黄女士:
您好!如今,海外代购已成为一种流行的购物方式。作为一名中国留学生,受家人朋友之托从海外代购化妆品,看似是一件小事,但也涉及诸多税务问题。您在代购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中国税法的规定,基于所购物品的金额,依法在中国缴纳关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避免违反法律。
一、为亲友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
代购,就是找人帮忙购买自己所需商品。海外代购就是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助消费者在境外买到商品带回或运回中国的行为。
在法律上,为亲友海外代购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海外代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包含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如化妆品、箱包等;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您作为代购人,即名义购买人,承担的是受托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物品进境时应依法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4年11月颁布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免税数额以内的进境物品,仅限于个人自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其中,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
根据描述,您在国外为朋友代购化妆品的金额如果一次或累计超出五千元人民币,则属于明显超出个人自用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商业用途。您作为进境旅客纳税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纳税手续。
三、关于代购所得的缴税义务
一般情况下,代购行为可能还伴随着代购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为亲友代购,有时可能也会收取一点跑腿费,这种零星小额交易虽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但当代购人从代购行为中获得收入,就可能会产生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您作为中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应有住所。如果您的家人朋友基于您的代购行为向您支付了相应的代理报酬,您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特别提醒为亲友海外代购的朋友,一定要及时依法纳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如果代购物品的金额巨大且拒不纳税,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您在海外代购事项结束回国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际委员会主任 郭培杰)
代购代理好做吗
来源:【人民网】
郭律师:
您好,我是在法国巴黎留学的一名中国留学生,主修艺术。亲友希望让我回国的时候帮她们购买一些法国化妆品。我想咨询一下,把在海外代购的化妆品带回国需要注意哪些税务方面的法律问题?
黄女士
黄女士:
您好!如今,海外代购已成为一种流行的购物方式。作为一名中国留学生,受家人朋友之托从海外代购化妆品,看似是一件小事,但也涉及诸多税务问题。您在代购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中国税法的规定,基于所购物品的金额,依法在中国缴纳关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避免违反法律。
一、为亲友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
代购,就是找人帮忙购买自己所需商品。海外代购就是由代购商或经常出入境的个人帮助消费者在境外买到商品带回或运回中国的行为。
在法律上,为亲友海外代购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海外代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包含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的商品,如化妆品、箱包等;二是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您作为代购人,即名义购买人,承担的是受托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物品进境时应依法纳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4年11月颁布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免税数额以内的进境物品,仅限于个人自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其中,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进境居民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连同其进境时海关已验放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总值。
根据描述,您在国外为朋友代购化妆品的金额如果一次或累计超出五千元人民币,则属于明显超出个人自用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商业用途。您作为进境旅客纳税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纳税手续。
三、关于代购所得的缴税义务
一般情况下,代购行为可能还伴随着代购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为亲友代购,有时可能也会收取一点跑腿费,这种零星小额交易虽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但当代购人从代购行为中获得收入,就可能会产生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您作为中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应有住所。如果您的家人朋友基于您的代购行为向您支付了相应的代理报酬,您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特别提醒为亲友海外代购的朋友,一定要及时依法纳税,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如果代购物品的金额巨大且拒不纳税,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您在海外代购事项结束回国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国际委员会主任 郭培杰)
本文来自【人民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代购代理怎么做起来,代购代理费是什么意思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