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无理由的拖欠货款该怎么办
一则武汉合同纠纷案,原告甲厂与被告乙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厂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合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建筑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武汉合同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终由原告甲厂关于该武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取得胜诉结案。
本武汉合同案的一个事实与理由:本武汉合同案中,甲厂与乙公司素有交易往来,已公司向甲厂采购冲孔网围档,货物由甲厂送到乙公司指定地点,双方按月结算货款。后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2020年5月乙公司尚欠甲厂货款457520元,该款甲公司多次追讨均无果,遂诉至法院。经审查确认,2020年5月,双方经对账签订了对账单,对账单上载明有详细的出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内容,最后合计得出截止至2020年5月,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457520元。甲厂还提供了2020年3月至同年5月的送货单予以佐证,送货单上载明的内容与对账单均能一一对应。
本武汉合同案的裁判结果:
一、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厂支付货款457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如果未按约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武汉合同案中,甲厂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拖欠甲厂货款457520元的事实,有甲厂提交的对账单、送货单及其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乙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本院予以确认。乙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甲厂诉请达建公司支付货款45752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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