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对方对离婚一直避而不谈,协议离婚还要等30日,我不想再拖了,我可以怎么做?
答:如果你确定离婚的意愿,可以起诉处理。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离婚冷静期。首先,双方自愿离婚,暂不发离婚证,即不立刻解除婚姻关系;其次,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再次,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应当在30内亲自去申请发离婚证;最后,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视为撤回申请。
因此,若夫妻一方确定离婚诉求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分居满两年是新增情形。法律另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事人起诉离婚需要准备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结婚证、子女的出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材料。将上述材料交至法院立案庭,符合收案条件后,根据受理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等法院排期开庭。因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官会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不成开庭审理。
法院调解、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必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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