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县曾某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熙轩

  【案情简介】曾某某与马某某系夫妻。自结婚以来,曾某某因多次怀疑马某某出轨,经常酒后对马某某实施家暴。

  马某某无法忍受其行为,于2020年3月某日向某镇妇联反映情况。某镇妇联将该纠纷委托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有经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找到当事人马某某了解情况,曾某某与马某某于2000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育有一子一女,一家人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家中橡胶树及曾某某打零工维持。自从马某某外出打工后,双方感情开始出现裂痕。曾某某经常酒后回家借故怀疑马某某出轨对其进行打骂,即便马某某辞掉工作回家种植橡胶,曾某某依然借醉酒对马某某实施家暴。马某某由此产生过离婚念头,也多次向村妇女主任和镇妇联反映过情况。

  随即调解员又与曾某某取得联系。曾某某称马某某经常经常背着自己偷偷打电话,不关心也不理解自己,同时也承认自己喜欢喝酒,酒后常常控制不住自己脾气,打骂妻子和孩子,但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想离婚。

  经过与当事双方的充分沟通,调解员对整个纠纷事实和关键症结有了一个基本的判断。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优先做好马某某思想工作,让她放弃离婚的念头。调解员劝说马某某,孩子的学习生活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关怀。如果她和曾某某离婚,孩子无论跟谁,单亲家庭都可能给孩子身心造成创伤,进而影响孩子的学业。夫妻间出现的问题应该多交流沟通,相互宽容和谅解,珍惜这20多年来之不易的感情。马某某听后,承诺如果曾某某不再酒后打骂自己,认真过日子,可以考虑再给他一次机会。

  在了解了马某某的态度后,调解员立即转向对曾某某进行单独的劝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解员首先对曾某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指出其长期酒后打骂妻子的行为已属于家庭暴力。曾某某不该经常喝酒,更不该酒后打骂妻子。其在没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怀疑妻子出轨,破坏夫妻感情。如果曾某某不愿意离婚,就应该彻底反省自己,用实际行动改过自新,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通过谈话,曾某某也表示希望妻子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最后的面对面调解环节,曾某某向妻子马某某当面承认了错误,请求妻子不计前嫌,和自己重归于好。调解员此时也趁热打铁,建议马某某应该少玩手机,多与曾某某进行沟通,体贴关心丈夫。在村治保主任和妇女主任的共同见证下,马某某也同意再给丈夫一次机会,最终两人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在调委会的调解下,曾某某和马某某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成一致意见:

  曾某某从即日起戒酒,不再对妻子和孩子产生家暴行为。双方互敬互爱,团结和睦,认真履行作为丈夫和妻子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点评】该纠纷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此类纠纷的产生往往都是涉及到诸多的家庭琐事,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沟通和解决,就会使当事人彼此产生怨念,导致矛盾的升级,甚至产生家暴行为。

  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法治宣传的不到位,很多村民都认为打骂家庭成员是很稀疏平常的事情。甚至以“打是亲,骂是爱”等俗语为借口,没有意识到打骂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严重时还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所以,调解员在化解此类纠纷时,一方面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找准纠纷症结,对症下药,彻底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还要向双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失,知晓家庭暴力的含义及违反的严重后果,进而从思想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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