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彦,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01XX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A7XXXXXXX,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系经理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彦保证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保证金付清时止,以保证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4.8%支付申请人王某彦资金利息,截止2024年10月底的资金利息为29600元(大写:贰万玖仟陆佰元)。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王某彦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具体内容为“一、被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彦支付保证金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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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为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王某彦的其他诉讼请求等”,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保证金及利息,因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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