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2025,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时,需要他人帮助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时,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
法律分析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时,需要他人帮助所产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结语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时,需要他人帮助所产生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赔礼金是否属于护理费多余部分,需不需要返还?
护理费的支付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确定。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期限时,赔偿义务人需继续支付护理费5-10年。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期限时,多余的护理费不应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法律分析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拓展延伸
赔偿义务人支付多余护理费后,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支付多余的护理费后,通常有权要求返还。在赔偿义务人支付护理费时,应按照实际需要进行支付,如果支付的金额超过了实际护理费用,那么多余的部分应该被视为过多支付。根据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过多支付的护理费应该返还给赔偿义务人。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赔偿义务人应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追索和申请返还手续。
结语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是受害人因人身伤害需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人数和期限确定,并在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终止。如果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期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支付护理费。若实际期限短于法院确定期限且多余费用已支付,继承人无返还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具体情况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追索和申请返还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三、护理费出院了还给算吗
法律分析:要看具体的伤情,看医疗机构给出的意见,如果医疗机构给出的意见是出院后要额外增加营养,那么就需要赔偿。另外,出院后确实需要护理的话,也是需要赔偿护理费的,护理的期限、护理依赖程度要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才能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人死后要返还护理费吗
法律分析: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根据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填平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方某死亡后未产生护理费,无损失,即无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既要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妥善的救济,又要保证不使加害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不论如何理解法律,也不论法律规定是否明确,不背离常识是法律适用的底线,让加害人承担不再发生的费用,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护理费的赔偿问题
(一)护理费标准
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不少法院仅凭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即予以支持,但很多证明都是与其实际工资收入不相符的。误工费的赔偿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我认为,法院在审查收入状况时应当按照其所在单位的工资表或者纳税财务报表为准。
(二)护理人数与护理时间
首先根据现行医疗护理的分类,医务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四个护理级别,对应不同的护理规范,但均无以护理级别对应护理人数的规定。而且因为在赔偿医疗费中已经包含了护理费,规定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护理费实际上称为陪护费更为准确。
其次,对于病人在住院期间是否需要其家属陪护,至今我国并无明确的法规或规章来规定,司法实践中大都是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规章来认定并处理的。其认定是否需要护理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及自我移动这五个方面的活动程度:五项都需要时为完全护理依赖、三项需要时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一项需要时为部分护理依赖。对此也并未能建立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人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只能视具体情况来进行自由裁量。
再次,从治疗的过程来看,一个病人一般首先从病危或病重开始治疗,此时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护理及或更多的陪护人数,但随着病情的逐步好转直至治愈,就会逐渐降低护理级别及减少陪护人数,此乃一般规律无需解释即可明白。也就是说可能出现从刚住院治疗时起到治愈出院时止护理级别、陪护人数不一的情形。因此,科学及客观的认定只能依据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的病情来分别判断需要陪护的人数。
最后,从证据学万面来考虑,如果医生在病人的出院证明或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指出需要陪护的人数和天数时,只是类似于“专家证言”,那么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审判实践中却并未如此,绝大多数法官都是直接按照其诊断证明书的内容进行裁判而不去审查其内容是否合理。
六、出院后护理费如何认定
关于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治疗期间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基本参数: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三个数据的乘积就是需要赔偿给受害人的护理费。以上每一参数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首先是护理人数的确定。护理人员原则是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法院可以参照其确定两人或以上的护理人数。所谓原则是一人,就是法院一般按照一个人计算护理费,即使实际上可能有很多人参与了护理,但法院在认定护理费时只能以一个人为准。因此当事人如果主张只有一个人护理,则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有人参加了护理,治疗需要其他人照顾属于生活常识,但是这个护理人,要么是聘请的护理人员,要么是与受害人存在亲戚或朋友关系,不能为了多要护理费而故意主张一个与受害人没有关系的高收入者。如果当事人主张两人或更多的护理人员,则需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一般而言,受害人的伤势越重,需要的护理人员可能不止一人,是否有必要多请由以上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判断。法院可以参考其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其次,护理期限的确定,需要由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的书面诊断结论。受害人经过治疗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已经完全康复,比如出院证明,或者病历记载患者已经愈合。另一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康复,还需要进一步治疗,但已经恢复了自理能力,可以独立生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记录和受害人的实际病情,可以判断护理期限。最后,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这是护理费最关键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护理费的计算,一种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而误工费的证据和证明可以参考上文内容。如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这里,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下情况:
1、受害人需要的护理级别。
2、当地护工从事该级别的劳务报酬。根据现行医疗护理的分类,医务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四个护理级别,卫生部也根据各个级别制定了不同的护理规范,各种护理级别的收费,对于住院治疗的病人,根据医院护工的一般收费标准计算。当然,如果患者主张更高级别的标准,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明。至于护工在当地的一般劳务报酬,实践中一般是根据行业内的普遍报价确定。目前有些地方还出台了行业指导性价格,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务报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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