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析产或分割手续怎样办理2025,房屋析产或分割手续怎样办理
房屋析产手续办理方式:双方带齐相关文件在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分割手续办理方式:先协议分割,不成则起诉。
二、房产析产和分割怎么办理
房屋析产手续是:双方当事人带齐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房产证及相关文件材料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析产手续。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书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用办理析产公证。分割手续是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起诉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房屋析产或分割手续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家等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共有房屋的分割,这时就需要办理房屋析产手续,也称房屋分割手续。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则2003年10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7)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费用是收取房产证印花税5元,不收其它费用。
法律依据:《不动产暂行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四、析产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共有房屋析产的具体流程:(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2)办理抵押权银行规定的事项;(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大约10个工作日,各区略有不同);(4)到房管局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手续(各区时间不同),并缴交50元登记费;(5)领取新房产证和他项权证。
五、法院析产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法院析产办理首先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是法院调查,最后就是析产。需要准备的材料:其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二析产协议及公证书;其三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其四面积测绘报告;其五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托人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贷款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申领贷款证,需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正式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四)企业启用或刻印行政公章的证明文件(提交下列文件之一均可):(1)企业启用公章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2)公安部门核准刻章的刻章许可证复印件或登记卡(原件或复印件均可);(3)公安部门提供的公章备案证明材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六)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房屋析产或分割手续如何办理
房屋析产或分割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1、当事人前往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2、办理抵押权银行规定的事项;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房产过户。【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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