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有哪些情形2025,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有哪些情形
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情形包括合法建造的房屋和合法添附的房屋。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私人对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法律分析
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
1、合法建造的房屋;
2、合法添附的房屋。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1、依法新建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这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收归国有的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无主房屋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4、添附的房屋,如对房屋翻建、加层、扩充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四、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什么情形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1.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2.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3.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5.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五、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什么
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一、房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情形可以单方办理?
可以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如下: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5、房屋灭失。
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7、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无权属证明的原因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一般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主要有:
1、属违章建筑,根本无法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类房屋是指违反城市规划要求,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故应责令强制拆除,租金应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2、未取得验收合格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包括验收不合格、未正常验收的租赁合同无效。这类房屋因存在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而未取得验收合格证,或者不清楚是否符合国家建筑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居住与使用将构成威胁,特别是未经公安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使用。
3、已经验收合格,产权证尚在办理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因为这类房屋法律是赋予权利人可以使用的,自然包括出租。
三、房屋租赁装修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承租人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装修,此情形应适用侵权责任原则。
1、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财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非财产人只有在取得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为侵权行为。
2、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只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房屋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侵犯了房屋人的权,承租人应就此行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如房屋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此情形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租赁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属于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投入损失的承担按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我国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可处分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适用。
(三)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双方未对补偿作出约定,如房屋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此情形应适用公平合理原则。
承租人在取得房屋人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如果双方未就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事先约定,但合同属于正常终止,按照我国民法之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显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实践中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处理。
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 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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