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继承开始的时间、顺位、份额等的规定,民法典继承开始后按照什么继承办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春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以及时间的确定: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自然死亡、法院宣告死亡、同一事故中难以确定时的推定死亡)开始;

同一事故中难以确定时的推定被继承人死亡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如果能确定死亡时间则按照确定的死亡时间,不能适用推定。死亡时间能否确定影响重大,举个例子,AB系夫妻,C是A的姐姐,D是B父母,AB没有其他继承人,AB发生车祸死亡,若AB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则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则C作为A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A的遗产,D作为B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B的遗产。若能确定A死在B之前,则A的财产由B继承后,B的财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D全部继承,在这样的情况之下,C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就无权继承了。)

二、继承顺位:

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另,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份额:

(一)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例外: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不是继承人,但是依靠被继承人生活),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不是继承人,但是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抛开以上原则和例外)

四、遗嘱形式

(一)自书遗嘱(自己写的遗嘱);

(二)代书遗嘱即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三)打印遗嘱即打印的遗嘱;

(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危急情况);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可以改变继承顺位等,可以将财产给继承人中的一个或多个,还可以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民法典 继承顺位

民法典继承权顺位

民法典中继承的效力顺位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顺序

民法典继承开始后按照什么继承办理

民法典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

民法典之继承篇之继承顺序

根据《民法典》,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民法典继承权顺位

民法典 继承开始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