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析,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危害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依美
徐飞原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析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由来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从普通诈骗中发展而来。从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虚假信息诈骗在我国迅速蔓延,逐渐猖獗,人民群众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不得不逐渐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关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诈骗的一种常见形式,也逐渐被单列研究。

2016年8月,一个刚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山东省临沂市高中毕业生徐某玉,因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不幸离世。该事件引起了国家高层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视。2016年12月19日,两高一部就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了全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起刑点,不仅降低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门槛,而且也将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加重打击的犯罪形式从诈骗犯罪中单列了出来,可见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的决心。

然而,近年来,虽然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重了打击,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越发猖獗,大有跃升为侵财性犯罪发案量第一大罪的趋势。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

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非法获利的意图。

客观上必须: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2、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

3、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4、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手段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演变快,迷惑性强,但都是利用电信网络作为犯罪工具。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网络时代的产物,是传统诈骗犯罪在电信网络空间的一种异化表现。据公安部门统计,各种诈骗类型大概可分为48类共计300余种。而且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快,新手法层出不穷,且更加隐蔽、更具有迷惑性。而且,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已成为不法分子使用较为频繁的诈骗工具。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实质利用电信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根本性、实质性特征,是传统诈骗犯罪被植入“电信网络”这一时代“芯片”的结果。面对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行为人能够利用电脑、手机、电话等终端设备通过网络将诈骗对象数量进行几何倍数的放大。

(二)从犯罪过程上看,电信网络诈骗具有“非接触性”。

在传统诈骗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大多是近距离直接接触的,是一种面对面的诈骗。而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依托于电信网络技术所带来的隐蔽性,躲藏在电信网络背后,与被害人在虚拟空间里交流接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系横跨现实及虚拟空间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

这种“非接触式”诈骗被害人无法看到行为人的真实情况,但行为人能清楚描述被害人的各项身份信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作案手法隐蔽,作案现场更是虚拟的,这也造成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难、取证难、追赃难、认定难、处罚难等一系列问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非接触”是整个犯罪过程的非接触,如果有部分过程有所接触,就不能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正如《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规定:“如果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诈骗,或者为实现诈骗目的,线上线下并行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诈骗,应当按照诈骗取财行为的本质定性,虽然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认定普通诈骗。”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线上线下并行诈骗的典型案例,即“酒托诈骗案”:一些职业“酒托”先在网络上冒充美女主播与被害人搭讪聊天,然后将被害人引诱到酒吧,再以劣质酒水冒充高档酒水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这种就属于线上线下并行的诈骗手法,被害人也基本都是基于接触被骗,因此不能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而应认定为普通诈骗。

(三)从犯罪对象看,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犯罪对象不特定性。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电信网络诈骗区别于普通诈骗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诈骗对象的选择上是随意、随机进行的,并非特别选定诈骗对象的。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呈现两种形式:一是点对面的普遍撒网形式,即以诈骗窝点为诈骗源,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媒介广泛散播寻找诈骗被害人,同时或先后对很多人实施诈骗。二是点对点的重点进攻形式,即行为人随意选择一个或多个进行诈骗。

(四)从犯罪组织来看,绝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是团伙作案,具有组织化、“产业化”、公司化的特点。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是团伙作案,个人作案的比较少,近年来打掉的犯罪团伙几十人、上百人的屡有出现。司法大数据也反映出三人及三人以上的网络诈骗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化运作的方式更加明显,各环节分工明确,流程化完成诈骗行为,使得各类诈骗迷惑性更强,令人防不胜防。有的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呈公司化运作,犯罪分子更易于得手。

(五)从关联犯罪来看,电信网络诈骗催生了大量的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了分工精细的黑灰色产业链。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的精细化,催生了大量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和支持,并从中获利的黑灰色产业链,这些黑灰色产业链加速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泛滥,成为此类犯罪居高不下的成因之一。司法大数据反映出,19.16%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精准诈骗的特征,即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极大地提高了诈骗得逞的可能性。如被告人杜某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是被告人陈某辉等诈骗案的上游关联案件,正是由于杜某禹非法入侵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非法获取当年考生个人信息,其中就包含被害人徐某玉申请贫困生助学金的情况,这些个人信息向陈某辉出售后,陈某辉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为名拨打电话,才导致徐某玉接到诈骗电话后深信不疑,酿成悲剧。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下游关联犯罪已多样化发展,常见的除了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等等。

徐飞律师关于电网诈犯罪及其衍生犯罪的成功辩护案例有:

1、岑某航诈骗案(游戏装备型诈骗,成功打掉检察院对共同犯罪的指控,得以轻判);

2、王某诈骗案(恋爱交友型诈骗,检察院起诉250万,成功减少认定至100万);

3、施某飞涉嫌诈骗案(网络招嫖型诈骗,涉案金额九十余万,成功改变定性,最终仅判三年六个月);

4、张某磊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七万多条,成功取保,并争取到不起诉);

5、王某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百一十余万条,成功取保,并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6、吴某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十二亿五千万条,仅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7、吴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成功解除取保,撤销侦查);

8、侯某辉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国内某大型游戏运营商老板,成功争取到不批捕取保,并撤销侦查);

9、徐某非法经营案(“跑分”流水3200余万,违法所得36万,成功降档,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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