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明的烦恼
小明原本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小伙,初中毕业后外出务工,挣钱盖房子、娶媳妇。无奈好景不长,受疫情影响,小明所在的工厂倒闭了。小明回村后整天无所事事,通过qq群认识了小芳,二人相谈甚欢。小芳给小明介绍了一笔挣钱的买卖。只需要提供本人或他们银行账户供小芳走账,就可获得一笔可观的报酬。小明二话不说同意了。不久之后东窗事发,小明被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拘,随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提审了小明,告诉小明他所犯的罪行不算严重,但涉嫌金额较大,但是依法不能适用缓刑,给小明看了量刑细化表和检察官拟好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小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小明说自己需要再考虑考虑,同时告诉检察官,自己并不知道小芳是干嘛的,也不知道给银行卡给小芳是干嘛的,他只是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给小芳,并未从中获利。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小明确实仅仅提供了本人使用的银行账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的有关精神,不宜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官再一次查看了相关案件资料,经集体讨论后,认定小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其涉罪的金额、情节,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再一次提审了小明,告知小明变更罪名并重新量刑的情况。小明表示不解,为什么还越来越重了?小明也很后悔,早知道当时第一次就应当签字的。
二、铁柱签了三次《认罪认罚具结书》
铁柱从小就是个爱惹事的主,辍学后整天闲逛,曾因为寻衅滋事被判刑。这天,铁柱和几个朋友在夜宵摊上吃夜宵,无意间拉椅子时不注意挨到了后桌的客人。于是双方产生了肢体冲突,铁柱再次以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办案检察官以铁柱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量刑一年有期徒刑,铁柱同意检察官的量刑,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过了几天,检察官再次提审了铁柱,告知铁柱要变更认罪认罚结书的建议量刑部分。因为侦查机关未将铁柱前次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书附卷,检察官在量刑时未考虑其所具有的累犯情节,因此变更量刑为一年三个月。铁柱觉得确实自己之前犯过事,检察官说的有道理,于是再次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到了法院,检察官又来提审铁柱。铁柱心慌慌的,该不是又要调整量刑吧。怕啥来啥,检察官说,法官觉得他的量刑太低了,要求检察官变更量刑为一年半。
铁柱懵了,他问了检察官几个问题:“如果是法官的意思,法官应该要有一个书面的东西吧?”“法官觉得量刑太轻了,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吧?”
检察官说:“我也没办法,这是法官的意思,法官是判案子的,如果你不签,没有认罪认罚这个情节,还会更重。”铁柱迫于无奈再次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他不叫吴亦凡,他也犯了强奸案
旺财沉迷于网络小说无可自拔,后来发展到看色情小说及色情电影。那年暑假,旺财和表妹小花以及其他几个表兄妹一起到外婆家过暑假。在外婆眼里,旺财和小花及其他表兄妹都是小孩,外婆就给安排在了一个房间睡,旺财就睡在小花的旁边。
受到色情读物的影响,旺财趁着小花熟睡之机,对小花实施了奸淫行为。后小花将此事告知了父母,旺财在其父母及小花父母的陪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避免村里其他人言论对小花造成的不利影响,小花及父母对旺财出具了谅解书。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认为,综合旺财所具有的认罪认罚、自首、谅解等情节给予旺财建议量刑四年半有期徒刑。旺财依法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当天下午,检察官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学习会,学习会上,讲课专家提出了对于10周岁以下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属于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形。经请示领导,检察官认为旺财的量刑过轻,调整为有期徒刑五年。
又过了几天,上级检察机关检查全地区范围内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检查该案的过程当中,检查组工作人员认为该案量刑过轻,提出应当建议量刑六年半。
检察官再次提审旺财,跟他说了调整量刑的事情。旺财嚎啕大哭,他说“我确实做了天大的错事,你们说怎么判就怎么判吧。”说完他再次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处理
(一)一审审查起诉阶段反悔的处理
在一审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的,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是撤销认罪认罚具结,理论上说相当于认罪认罚具结未发生,犯罪嫌疑人放弃了认罪认罚的从轻幅度部分。对于放弃认罪认罚的从轻幅度部分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可预知的也是可接受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更为担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那么检察机关是否会比一开始就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更重。
(二)一审判决生效前,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
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在一审判决生效前被告人反悔《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或者当庭不认罪不认罚的,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居中审判。法官的判决结果不受《认罪认罚具结书》上量刑的限制,所判刑罚可能低于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定的量刑,也可能高于《认罪认罚具结书》所确定量刑加上认罪认罚这一情节所从轻量刑的幅度部分。也就是说可能比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更重。如果比《认罪认罚具结书》所确定的量刑更轻,检察机关可能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如果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可以上诉。
(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反悔的处理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按照当前司法实践的做法,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苗生明厅长《认罪认罚反悔的评价与处理》一文所提观点。检察机关可能以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不服判为由提起抗诉。当然检察机关的抗诉能否得到上级院的支持要看二审法院如果判决和理解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上诉问题。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会、二级大法官沈亮发文《凝聚共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在该文中,沈亮法官认为:“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
五、检察官、法官后悔了,有药可解吗?
1.在认罪认罚的协商期,未达成最终的认罪认罚具结之前,检察官对案件性质、事实的认定不受协商期的约束。如上例当中小明的情况。由于双方并未达成认罪认罚具结,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改变案件的性质及量刑的,不能就此认为检察官违反了认罪认罚的制度精神,具体案件性质及量刑情况由法官裁决。
如小明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载明小明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量刑六个月。在证据及案件事实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变更为更重罪名并增加量刑的,笔者认为是不妥的,违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立初衷,有碍于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
另外一种情况,在证据、事实及认定罪名不变的情况下,比如上例中小明的情况,《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量刑是6个月,小明犹豫了,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告诉他,如果不签量刑会增加,增加为9个月。过了几天,检察官提审小明时,在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检察官告诉小明如果现在签认罪认罚,建议量刑7个月,如果不签量刑为10个月,再过了几天,检察官提审小明时,在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检察官告诉小明如果签认罪认罚,建议量刑8个月,如果不签量刑为12个月。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也是有违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立初衷的,有碍于司法的稳定性。
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完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具体内容,分别写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分别是多少。让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能获得多大的量刑优惠。
另外需细化《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我市吉州区检察院认罪认罚的工作做得比较细化,会让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看过《量刑细化表》并签字,让律师及犯罪嫌疑人明白检察官是如何量刑的,各个犯罪情节是会加重还是会减轻,加重、减轻的幅度是多少。
我市青原区检察院则会让犯罪嫌疑人分别签署“认罪认罚,认罪不认罚,认罚不认罪,不认罪”等情况。这都是比较好的经验,也方便了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
2.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开庭之前,法官认为量刑过轻,要求调整的,应当要有充足的理由。比如未考虑从重情节,重复计算从轻情节。关于实体性问题,如此罪彼罪,自首能否认定,算不算多次,金额大小等,不宜未经庭审直接要求检察官调整量刑。特别是关于案件的定罪问题、量刑情节问题并无争议,只是在量刑幅度范围之内,法官认为检察官在幅度范围之内偏轻,不宜要求检察官予以调整为更重量刑。
结合上例中旺财的两个疑问,法官要求变更为更重量刑,应当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的《调整量刑建议书》,建议书上应当写明具体的调整量刑的理由,而并非四个字“量刑畸轻”。
案件已经移送到法院,开庭审理过程当中,无论被告人还是法官、检察官不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认为定罪量刑存在问题,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应失效,由法官居中裁判。
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律师在认罪认罚的协商过程中是围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与检察官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沟通,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辩护。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订过程中,律师仅仅充当见证者的角色,只是为了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认罪认罚之后,律师依然可以独立发表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3.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社会敏感度高的案件,院领导、检委会、上级院对于已认罪认罚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的,笔者认为在没有新的证据,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不宜变更为更罪的罪名及量刑。
作者简介
瞿鑫馨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西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侦监科长。曾获江西省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吉安市十佳公诉人等荣誉。
现为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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