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冉和小跃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因多年生活摩擦和纠纷,两方遂产生离婚的想法,但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小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到孩子十八周岁。由于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采取了简易程序来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来维系,双方都同意离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这一事实无需确认,法院准予离婚。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结合双方的情况和抚养能力,由于孩子一直是被告在负责照顾,同时孩子系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突然改变环境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为宜。
【相关知识】
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对于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情况会判决离婚,并对所争议的事项一并作出判决。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女方
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女方的
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双方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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