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胡某和罗某是工友,经过一段时间了解确定了恋爱关系。2015年,两人觉得各自的性格、生活习惯都很符合,便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并未领取结婚证。2018年春节,胡某和罗某回老家领取了结婚证。请问,两人的婚姻关系从何时起算?
律师答疑
胡某和罗某在2015年时已经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据此,胡某和罗某的婚姻关系应从他们双方于2015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起算,我国《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这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法定程序,只有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对事后进行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的起算时间,《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根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依照上述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此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如果补办登记,那么在登记之前双方均已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自愿结合、无不适宜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实质要件,也不存在不应予以登记的其他情形时,其补办登记的效力可以向前追溯,把补办登记之前符合婚姻关系实质要件的这部分时间也纳入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补办婚姻登记应当溯及何时
●补办的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从哪日算
●补办婚姻登记的溯及力
●补办登记的婚姻何时生效
●补办婚姻关系登记的法律关系
●婚姻补办登记有无溯及力
●补办婚姻登记的效力
●补办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
●补办的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从哪日算
●婚姻登记补办与补领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