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多年下落不明的妻子婚姻登记竟是“冒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翔小

2020年10月,某航空港区陈先生来到我所咨询离婚诉讼事宜,陈先生称自己老婆“张某”于1997年1月与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因女方一直下落不明,无法办理协议离婚,遂来委托诉讼。查证关键:“张某”冒用他人身份证

2020年11月,陈先生首先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年代久远结婚证中载明的老版身份证号码无法核实身份,港区法院以“未能提供明确被告为由”驳回陈某起诉。随后,陈先生委托律师前往“张某”户籍地派出所核实户籍登记情况,经查询得知“张某”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陈先生的结婚登记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民事诉讼离婚案件”变“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问题”本是简单的民事诉讼离婚案件,但在查证了婚姻登记程序中冒用信息问题之后,就牵扯到了需要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问题。可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陈先生的婚姻登记距今已经超过25年,明显超过了申请撤销的最长诉讼时效,究竟该如何规避诉讼时效这一问题,该如何保障陈某的婚姻自由权,一时间案件推进陷入僵局。

案件破局及结果

经律师多方的查证和探讨,陈先生最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婚姻登记程序中存在冒用身份信息为由撤销与“张某”的婚姻登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积极与审判人员争取,着重从两高下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载明的“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以及必须保障陈先生的婚姻自由权两个角度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光法律师的意见,认定陈先生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并以确认婚姻登记无效的方式实际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附法院关于时效问题的说理解释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问题。被诉结婚登记行为作出于1997年,原告在24年之后提起诉讼。形式上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本案特殊性在于,结婚登记行为具有人身效力指向,且影响效力始终处于存续状态。

依其效力,陈先生属于“已经登记结婚”的男士,无论在社会一般观念、社会评价还是法律评价上,这与“未经登记结婚”的效果完全不同。陈先生与“张某”登记结婚后,由于“张某”登记的为虚假身份信息,其本人也未与陈先生长期共同生活,现已难以找到其行踪,陈先生通过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等合法途径,均无法纠正其错误的婚姻登记状态、致其法律上婚姻关系混乱、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如仅以超过起诉期限拒绝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难以体现司法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和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立法宗旨。因而,对持续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确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审判机关可以作为起诉期限制度的例外,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会,故本案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下落不明几年失踪

下落不明几年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几年为失踪人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