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需有的放矢,抓住这个重点才能事半功倍!,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艺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仅限于不动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征收是强制的、有偿的、公益的,改变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合法的征收主体,也就是说开发商、乡镇政府、村委会乃至于顶着各种名头的“征收服务中心”是无权成为征收主体的,一般仅能作为征收行为的参与方在主体的委托下开展些工作。

那么县政府就可以直接进行征收了吗?

当然不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之前需要逐级上报征地手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待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后,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做出征收的公告,并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应的救济途径,而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商、村委会等都不是法定的房屋征收主体。在具体案件的征收实施过程中哪一级政府属于征收主体,还需要结合当地的规定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的答复来综合判断。

创为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如果街道办、开发商、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制作并发布征收决定或者征地批复,或者以租代征都是超越法定职权的,尤其需要注意。

而被征收人所采取一切维权步骤所瞄准的对象,都应当是各级政府部门。找准了征拆的主体,有的放矢,维权才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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