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范文模板,复核申请书模板(通用)
大家好,由投稿人余伊盈来为大家解答复核申请书范文模板,复核申请书模板(通用)这个热门资讯。复核申请书范文模板,复核申请书模板(通用)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复核申请书范文
如您在海南发生交通事故后
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有异议的
想要申请对事故进行复核
应该在哪里办理?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为全面提高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工作效率,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往返办理复核道路交通事故时间,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向社会公布全省事故复核点位、联系方式及相关内容。
申请复核窗口地址和联系方式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发生在海口、三亚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分别向海口、三亚交警支队提出复核,其他地区向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复核。
海口辖区事故复核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金集路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院内,电话:0898-66972086,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12:30;下午14:0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亚辖区事故复核地址:三亚市凤凰路156号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楼事故复核小组,电话:0898-88757536,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到12:00;下午15:00到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除海口、三亚外,发生在其他地区事故复核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林村路10号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事故复核窗口,电话:0898-68835010,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到12:00;下午14:30到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复核申请的时限和需要提交材料
01复核申请的时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123发送的互联网快处事故认定短信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02申请复核需要提交的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诉求、申请理由、申请人亲笔签名及申请日期);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或12123发送的互联网快处事故认定短信截图);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或受伤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需提交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或户口本等材料;
5、委托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需提供电子证据的可刻录光盘一并提交。
复核申请相关问题解答
01哪些情况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当事人逾期超过三个工作日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2、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已复核过的事故再次申请复核不予以受理。
02复核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03复核期间申请人可以做什么?
1、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可向办案单位提出调解申请;
3、决定不再复核的,可向已经受理该复核申请的交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复核申请;
4、事故复核期间不影响已放行的事故车辆维修,事故各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
04复核结论分哪几类?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05对复核结论无异议 ,下一步怎么做?
1、作出维持复核结论的,复核申请人对复核结论无异议的,就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办案单位共同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在原办案单位补充调查、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可就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办案单位共同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6对复核结论有异议,下一步怎么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若对原办案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仍存在异议,可以就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提交依据请求法院对事故认定书证明力进行审查。
07作出撤销决定的复核案件,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重新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期限办理:
1、重新调查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十日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注:
1、以上内容所称的“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2、邮寄申请的复核申请时间以寄出当日邮政部门收件时间计算,快递部门转送时间不包括在内。
复核申请书怎么写(案例)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很多读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留言板提出有关问题咨询,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监察法,回应社会关切,我们摘编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答:“复审”,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应当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是指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
复核申请书最忌三个字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最关心的是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收到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各方当事人往往都会觉得对方应该在事故中承担到更大的责任。那么在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时该怎么处理呢?
一、事故处理新规复核的四大亮点:
事故处理新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复核有四个亮点:
1、申请复核范围大了:
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
2、申请复核部门增加了:
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真正方便老百姓。
3、申请复核透明度高了:
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4、进入司法程序仍可申请复核:
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该如何申请复核?
1、什么时候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应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必须是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应该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的证据。
要注意,超过三日,复核是不会受理的;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向哪个部门申请复核?
1、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交警大队)申请。交警队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复核申请及事故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交警部门(交警支队事故科)。
2、直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一般是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交警支队会通知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大队,在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事故案卷材料移送支队。
3、复核后,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怎么办?
旧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会终止复核,新规下,复核程序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作出决定的检察院。
4、复核后,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怎么办?
旧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会终止复核,新规下,复核程序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受案的人民法院。
5、如何终止复核程序?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
6、超期复核,交警队不受理,该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属于交警部门作出的综合性、专业性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时应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法院可以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
这时,你就应该收集相关有利于自己的证人、证据、视频监控等,提交法院。
三、如何找到复核的理由和依据?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基本事实记载错误,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人、车、路。
人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有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有无禁止驾驶的情况(如饮酒、吸毒等)等,乘车人员在上、下车过程中是否注意各方来车及行人、摩托车乘车人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等;
车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车辆的安全带、灯光等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被正常使用,车辆是否正确悬挂号牌等;
路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等;
提醒读者,上述分类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简便的思路,并非科学严谨的分类方法。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记载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可以在复核申请中对相关情况及证据予以说明。
2、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各方的责任认定不公正,应当围绕“各方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是否有逃逸,以及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而展开,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从下列方面分析:
1,对比各方行为所违反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违反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还是具体规定。例如:一方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另一方超速行驶,一般来讲,违反道路通行一般规定“右侧通行”的过错比违反道路通行具体规定的“超速行驶”的过错更严重;
2,对比各方注意义务的不同(机动车驾驶人比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3,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例如,未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驾驶人在正常经过十字路口时,被闯红灯的小轿车撞倒,造成双方车损及摩托车驾驶人胫腓骨骨折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人虽然存在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但是,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若以此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未免有失公正;
4,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属于免责情形,例如,非机动车不应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但是,在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该情形,则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应因此而承担事故责任。
5、一方当事人是否有逃逸,以及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行为,新规定有此情形要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上述分析,只是为给读者一个思路,实践中不可机械套用。
3、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关于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读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等法规的规定,对办案人员处理程序进行客观评价,对于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复核机关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四、事故处理程序 复核规定新旧对照表
旧规 (公安部104号令) 第二节 复核 | 新规 (公安部146号令)第二节 复核 |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 |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
第七十五条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 |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 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 |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第八十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案件复核,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 |
复核申请书交给谁
一、谁能提出复核申请?
1. 事故一方当事人
2. 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需要委托手续和身份证明)
二、何时提出复核申请?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向谁提出复核申请?
1. 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 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多久作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五、复核审查哪些内容?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2.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六、复核后可能改变责任划分的5种情形
1.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的;
2.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主要证据不足的;
3.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4.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5. 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模板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代理人:×××,×,××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系申请人××。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复核请求: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依法对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对方(××方)承担××责任,申请人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
二、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
三、基于本案事故认定书对上述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本案责任划分不公正
××××××××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申请人代理人:
××年××月××日
作者简介
张晓峰 执业律师 | 注册税务师 | 数据合规师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上海市数商协会认证数据合规师。
致力于经济纠纷代理与经济犯罪辩护。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复核申请书范文模板,复核申请书模板(通用)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