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8月19日,黑龙江省逊克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员在排查中发现,某村晾晒场上村民正围着一个外来人,众人聚在一起吵吵嚷嚷,甚至有的村民情绪激动,不时叫喊:“打他,这是一个骗子,让他用秤来蒙人”,也有人建议将其送去派出所。调解员感觉问题的严重,担心群众情绪激化,如果任其发展有可能会使一起纠纷转化成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为了弄清事情原委,调解员把几个当事人请到了调委会做进一步了解。经过谈话,调委会掌握了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张某是佳木斯宝泉岭某酱厂的工作人员,到某镇来为酱厂收购小麦。两天前,通过某村晾晒场管理人员于某,张某收购小麦80吨,商定于某负责联系小麦、装车和地衡,张某向于某交纳每吨15元的服务费及每吨15元的装卸费。韩某是某村的农户,也与张某交易40吨小麦。张某雇的配货车主在地衡过秤时发现地衡所称的空车皮重量与平时所称的空车重量的吨数差别较大,当时他并未声张,装完粮后,车主与他人闲聊时说出了自己的疑虑,被旁边称重的韩某听到,矛盾纠纷由此产生。为了打消韩某的疑虑,张某找到了晾晒场的管理人员于某让其解释这件事,于某声称地衡不是自己的,是使用刘某的,并且每称一秤收粮人张某给刘某200元钱。调委会了解情况后,安抚了当事人情绪,引导当事人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迅速成立了调解工作小组,对各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小组召开了案情分析会,针对纠纷集思广益,一致认为矛盾的主要焦点是粮食的称重斤数的疑义以及重新过地衡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调委会分成两个工作小组,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模式,一组与于某和刘某做工作展开调解,另一组与韩某和张某了解当事人的初衷,针对性地调解。
第一轮调解:经过调解员分析利害关系及主要责任后,于某同意免费将已装好的小麦重新卸车,待重新确定车皮数后再由于某免费装车。刘某同意将原先所收过秤的钱退回给张某,并由张某自行找地衡重新过秤,重新过秤的钱由刘某出。经过调解,与刘某、于某达成了初步协议,但货车司机不同意,因货车司机2017年8月18日已将粮装车,如再重新装粮过秤,要8月19日才能成车发货,而且重新过秤这两天时间没有收入损失是自己的,司机提出要么卸车给钱,要么现在出发到目的地重新过秤(先称总重,后称毛重,最后算净重量)。司机提议后,韩某表示不可以接受。第一轮调解失败。
第二轮调解:再次对双方进行了“背靠背”调解,这次单独与刘某、于某、张某、司机及韩某等当事人进行了协商。调解员在了解司机平时在称重时车的毛重是多少的前提下,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重新找一家大家都信得过的地衡重新过秤,并算出小麦的重量,同时由刘某、于某、张某适当给韩某予以补偿,同样其它车的40吨小麦按照此标准给予补偿。几方当事人都同意以上意见,最终达成调解。
【调解结果】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刘某承担小麦再次称重的费用;
2.对于韩某的损失由于某、张某和刘某共同承担,其中,于某每车支付费用1000元,张某每车支付费用500元,刘某每车支付费用500元,于达成调解协议当日一次付清。
【案例点评】本案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履行排查职责时,敏锐发现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积极主动介入调解,避免了一起可以发生的民转刑事件。调解中,调解员分别站在几方当事人角度,法、理、情有机结合,帮助几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采取背对背、面对面等多种调解方式,最终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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