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7日,韩女士与付先生登记结婚。
2013年9月1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付1。自付1出生后,其母亲韩女士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付先生亦未支付过付1抚养费。付先生现无固定收入。付1诉至法院,要求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付先生按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付1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付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付1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
三、裁判理由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付1出生后,韩女士即与付先生分开居住,付1母亲带付1单独生活,付先生未支付过付1的抚养费,故付1要求付先生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四、典型意义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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