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最新修订时间,清洁生产促进法适合香港和澳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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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日期
来源:法治日报
□ 吕忠梅
近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说明,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理论研究现状和工作实践情况,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分情况进行处理。
什么是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模式?
实际上,适度法典化模式是一种使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从分离、分散变为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方案。
首先,这种模式强调法典编纂的适度性,即通过法典编纂将发展阶段不同、立法目的各异、立法技术和政策工具混合的相关立法加以梳理整合,运用整体性、系统性思维重构生态环境法逻辑体系和法律条文。在我国,已有的生态环境立法分属行政法、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各单项立法主要以环境要素、污染形态、特定区域划定调整范围。因此,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可以比较有效地改变生态环境立法分离、分散现状。换言之,适度法典化是对当前已有生态环境立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可以适当降低法典编纂的逻辑要求,以缓解法典体系性与开放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其次,适度法典化是一种动态的法典化。采取这种模式,生态环境法典可以随着理论与实践的成熟而不断提升法典化程度甚至调整法典化形式,生态环境法典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也会增强。客观而言,在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条件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应也不能取代所有的环境单行法,更应该做的,是选择体现“最严法治”本质和实现“美丽中国”目标最为根本和精要的部分加以整合,并全面规定其基础性范畴、制度和内容,为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立一个全面具体、有机协调的法律框架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法典的实际功能,真正实现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化目标,法典之外也需要保留一些单行法,来补充、完善和具体化生态环境法典的原则、制度和条款规定。在由“法典+单行法”构成的“双法源”体系中,生态环境法典居主要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同时,单行法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配套部分,是对法典的有机补充和具体化。
此次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对现行立法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具体考虑是:
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
第二类情况,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方面的现行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以及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今后还会制定有关法律,如国家公园法等。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因此,法典相关规定内容需要统筹协调,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
第三类情况,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而目前这些方面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宜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
与此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法典的行为规则与民法典、刑法、诉讼法裁判规则与程序规则的衔接,草案在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和生态环境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立法逻辑,将民法典已经规定的“绿色条款”、刑法规定的生态环境犯罪、诉讼法规定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进行提炼,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予以规定,以实现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促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如果生态环境法典最终采用了这种模式,那么,中国未来的生态环境立法将呈现“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
(作者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本报记者朱宁宁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5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近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施行后,现行的环保法、环评法、海环法和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十部法律都将不再保留。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配套制度全面清理和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法典(草案)共1188条,约16万字。保留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将部分改革举措,比如生态环境监管的“四个统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上升成为法律制度,同时也删除了现行法律中一些重复、矛盾条款。
“过去的法律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领域分别制定的,不同时期管理思路、管理要求都不太一样,造成存在一些重复甚至矛盾的地方。法典(草案)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规范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删除了矛盾和重复条款,增强了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赵柯解释说,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法律有30多部,占现行法律总数(306部)的十分之一,还有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多件,这一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了水、气、声各类污染要素,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以后,将取代环境保护法,统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赵柯表示,在法典颁布之后,生态环境部将推动配套制度的全面清理和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要对生态环境部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体检”,与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将适情修改或者废止,同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
同时,落实法典的授权性立法要求,加快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法典的新要求、生态保护的新形势需要全面调整行政法规的,比如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多部条例等,需要新制定行政法规的,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将抓紧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尽快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建议稿,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的立法程序。
对于授权生态环境部制定具体办法的,将全面梳理,提出制修订计划,根据“轻重缓急”,保质保量地出台相关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生态环境部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将积极配合,按照职责提出意见、建议,提供给牵头部门参考。
“我们大致数了一下,法典(草案)中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制定,或者授权生态环境部配合制定具体办法的,有近50处。”赵柯说。
法典(草案)还对新兴领域做出了引领性的规定,比如应对气候变化,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法典编纂草案考虑立法需求,做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为今后相关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了原则,奠定了基础,为将来新兴领域的单行立法预留了空间。赵柯表示,在法典颁布之后,还要进行补充性立法,推动新兴领域立法。生态环境部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配合立法机关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等专门立法工作进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鑫
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的清洁生产定义和作用研究
新京报讯(记者张璐)近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5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表示,法典颁布后,为贯彻落实法典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将推动配套制度的全面清理和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现行的环保法、环评法、海环法和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十部法律将不再保留。未来,生态环境部门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赵柯表示,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相关法律30多部,占现行法律总数的1/10。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多件。这一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了水、气、声各类污染要素,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以后,将取代环境保护法,统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法典颁布之后,为贯彻落实法典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将推动配套制度的全面清理和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系统清理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维护法治统一。对标法典的新规定、新要求,将对生态环境部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体检”,全面清理。与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将适情修改或者废止,同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
落实法典的授权性立法要求,加快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大致上,法典(草案)中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制定,或者授权生态环境部配合制定具体办法的,有近50处。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的,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梳理,提出建议,尤其是根据法典的新要求、生态保护的新形势,需要全面调整行政法规的,例如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多部条例;需要新制定行政法规的,例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生态环境部将抓紧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尽快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建议稿,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的立法程序。
对于授权生态环境部制定具体办法的,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梳理,提出制修订计划,根据“轻重缓急”,保质保量地出台相关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生态环境部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我们将积极配合,按照职责提出意见、建议,提供给牵头部门参考。”
同时,进行补充性立法,推动新兴领域立法。法典虽然包罗万象,但不是所有领域都规定得那么详细。比如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新兴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法律,法典仅做了一些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配合立法机关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等专门立法工作进程。
编辑 白爽
校对 王心
清洁生产促进法最新版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以后,将取代环境保护法,统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我们也一直在考虑法典对于生态环境管理有哪些重要的影响,下一步生态环境立法将向哪个方向去。”2025年5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回答界面新闻提问时表示。
赵柯介绍,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相关法律30多部,占现行法律总数的1/10。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多件。这一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了水、气、声各类污染要素,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
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
“在法典颁布之后,为贯彻落实法典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将推动配套制度的全面清理和升级改造,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赵柯说。
赵柯介绍,首先,生态环境部将系统清理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维护法治统一。对标法典的新规定、新要求,将对生态环境部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体检”,全面清理。与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将适情修改或者废止,同时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
其次,落实法典的授权性立法要求,加快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我们大致数了一下,法典(草案)中授权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制定,或者授权生态环境部配合制定具体办法的,有近50处。”赵柯说。
赵柯介绍,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的,生态环境部将配合梳理,提出建议,尤其是根据法典的新要求,生态保护的新形势,需要全面调整行政法规的,例如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多部条例;需要新制定行政法规的,例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生态环境部将抓紧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尽快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建议稿,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的立法程序。
此外,对于授权生态环境部制定具体办法的,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梳理,提出制修订计划,根据“轻重缓急”,保质保量的出台相关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生态环境部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将积极配合,按照职责提出意见、建议,提供给牵头部门参考。
赵柯介绍,生态环境部将进行补充性立法,推动新兴领域立法。他说,“法典虽然包罗万象,但不是所有领域都规定的那么详细。比如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新兴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法律,法典仅做了一些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生态环境部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配合立法机关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等专门立法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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