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指南|关于继承,你不得不知的《民法典》新规定(上),民法典之继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安
实用指南|关于继承,你不得不知的《民法典》新规定(上)

编者按:

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

很多人生前顾忌讨论有关继承的一切,但实际上继承纠纷的频发告诉我们,这是人生中不能回避的话题,而且将会深切影响家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到老年人的赡养、权益。

现行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实际上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的社会氛围。同时,鼓励公民通过生前遗赠、遗嘱信托、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安排好身后的财产问题。

01.继承规则的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VS

《继承法》第二条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王志涛律师提示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简单说明:

A已婚,与妻子B育有独生子C。A、B的父母早年已经离世。A还有一位哥哥A1,妻子李某有一个妹妹B2。A、B、C在同一起意外事件中均不幸身亡。那么,他们之间的继承关系如何发生呢?

A、B与其子C彼此之间存在继承关系,C除了在车祸中一起死亡的父母A、B外已无其他继承人,故推定C先死亡;A、B二人辈分相同,所以推定他们同时死亡且彼此间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

即A的遗产由他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A1继承;B的遗产由她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妹妹B2继承。

02.隐匿遗嘱,胁迫订立、修改遗嘱,可能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VS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王志涛律师提示

此条款新增两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一是隐匿遗嘱,情节严重,二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举个例子:

王大爷今年已年过八旬,老伴已去世多年,王大爷和老伴育有一儿一女。

女儿积极上进,虽然工作繁忙,但仍然经常看望陪伴王大爷,负担王大爷的生活费,还要时常帮助王大爷料理家务,无一处不尽心。儿子则生性懒散,没有固定工作,游手好闲,一直与王大爷住在一起,但是除了伸手要钱,和王大爷几乎不沟通。

王大爷去世后留有房屋两套,存款50万元,生前立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房屋全部分给女儿,存款一半给女儿,一半给儿子。

结果被儿子发现了这份遗嘱,王大爷的儿子立刻藏起了这份遗嘱,并且伪造了另一份遗嘱,将两套房屋全部列为己有,并把存款转移隐瞒,以至于王大爷的女儿未能分到任何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将有可能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

除此之外,本条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在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丧失继承权后,如果继承人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原谅宽恕的,或者是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仍有继承权。但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适用宽恕制度。

03.扩大了有效继承人的范围,侄子、外甥也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VS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王志涛律师提示

这条规定的先进性表现在和时代特征、社会现实紧密结合。

在丁克族众多、生育意愿下降的情况下,这条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原来仅限于直系晚辈血亲扩大到了旁系血亲。

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解决财产继承问题,让逝者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所继承,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

04.增加新的遗嘱形式,打印、录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VS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王志涛律师提示

这里就需要提醒您,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是需要有见证人的。

那么,怎么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首先要注意,所有类型的遗嘱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1.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胁迫和欺骗的遗嘱,以及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公序良俗;

4.处分的是遗嘱人合法财产;

5.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见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见证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2.见证人无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情形(比如即文盲、盲人、不懂遗嘱语言等情形);

3.见证人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4.见证人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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