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措施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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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有哪几种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类型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采取多种措施,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以下是主要执行措施的分类汇总及法律依据:
一、财产查控措施
1.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通过银行、证券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并直接冻结或划拨资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2.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对不动产(房产、土地)、动产(车辆、设备)、股权、知识产权等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限制其流转。
对未办证不动产可预查封,待办证后转为正式查封。
3. 冻结到期债权及未到期债权
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未到期债权可冻结。
4. 扣留、提取收入
对被执行人工资、租金等持续性收入,法院可扣留或提取,但需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费用。
二、财产变价措施
1. 拍卖、变卖财产
对查封的不动产、动产等通过司法拍卖或变卖变现,优先清偿债务。
对无法拍卖/变卖的财产,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以物抵债。
2. 强制管理
对不宜拍卖的财产(如特殊设备),委托第三方管理以持续产生收益。
3. 参与分配
对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财产,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
三、行为执行措施
1. 强制交付特定物
要求被执行人交付原物,原物灭失的折价赔偿。
案外人非法占有财产的,法院可责令其交出。
2. 强制完成行为
对可替代行为(如拆除违章建筑),委托第三方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对不可替代行为(如特定创作),强制履行或承担妨害责任。
3.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
协助办理房产证、股权证等权属变更手续。
四、特殊情形处理
1. 执行到期债权
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2. 搜查隐匿财产
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场所,法院可签发搜查令进行搜查。
3. 执行回转
案外人取得被执行财产的,可通过诉讼追回。
五、保障性措施
1. 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
禁止乘坐高铁、飞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后向社会公示。
2. 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
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违约金。
3. 司法拘留与刑事责任
对抗拒执行、拒报财产等行为,可处15日以下司法拘留;构成“拒执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措施
执行和解:允许双方协商分期履行,达成和解协议。
信用修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修复信用记录。
委托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可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点
核心条款:《民事诉讼法》第242-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492条等。
程序要求:执行需由生效法律文书启动,法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执行;对执行异议需在10日或15日内提出书面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以上措施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合使用,可在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权益。
执行措施是什么意思
“朱法官,这是最后一批设备清单。”
孙玉芬(化名)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全资股东。忙乎一个小时后,她将清单目录递到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海龙手上。
明媚的春光里,孙玉芬终于等到现场评估的日子。
在厂房,评估师老李戴着安全帽,手持检测仪,俯身在一台搅拌机旁,一边检查一边说着:“轴承磨损严重,电机也超负荷工作过。”
孙玉芬上前一步说:“工人每周都上油检修,要不是资金链断了,我们是真舍不得这些老伙计。”
老李仔细检查,随即下了结论:“主体结构还算完整,再撑五年没问题。”
为什么是五年?
因为将办公用房、生产设备等核心资产五年使用权打包拍卖,刚好可以偿还企业欠款。而这一想法正是出自朱海龙之手。
2023年,昂昂溪区法院陆续受理了昂昂溪某混凝土有限公司40余起拖欠劳动报酬和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案件。卷宗显示,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和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费用260余万元,但公司账户没有余额,公司名下的车辆已抵押,孙玉芬个人名下的商品房也已流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昂昂溪区法院在化解欠薪纠纷过程中,牢固树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和健康发展并重的理念,探索出了分期履行、劳务抵扣等方式助企纾困。
“属于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动,那能否把厂子的使用权打包拍卖,既保企业生存空间,又能变现还债。”朱海龙反复研究案件,想到办法后快速和执行团队粗略计算,“工厂使用权拍卖五年就行!”
最终,在当地党委、政府、法院统筹下启动府院联动机制,采用“资产使用权剥离”方案解决企业当下难题。
左边是布满灰尘的车间,右边是纸张翻飞的谈判桌,朱海龙站在走廊中间,看着两批评估人员同时在厂房与会议室忙碌,他思考着拍卖成功后,如何再帮企业一把。
“孙总,设备已核对完毕,评估单还需要您签字确认。”书记员小周的一句话打断了朱海龙的思绪。
孙玉芬重重地写下自己的名字后,走向朱海龙:“朱法官,您真厉害,‘资产使用权剥离’方案利当下、谋长远,让我又看到了希望。如果工厂使用权拍卖成功,能不能和新东家商量一下,租给我一间办公室?”
看着眼前的孙玉芬依然对自己的企业充满希望,朱海龙回答:“孙总,我去做工作,争取让您办公室的那盏灯再亮起来。”
关闭厂房前,孙玉芬看到,窗外斜射的夕阳给停机半年的搅拌塔镀了层金边,恍惚间像是又听见了泵车往日的轰鸣。
近日,记者了解到,经过拍卖,租赁方已将租赁费260余万元如期交付,公司拖欠款项已全部偿还。朱海龙也兑现了当初的承诺,孙玉芬办公室的那盏灯又重新亮了起来。
来源:《人民法院报》5月10日第01版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人民法院报》1版刊发!昂昂溪法院这项“多方共赢”执行措施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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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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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 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五条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执行担保的类型:
1.财产担保: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供财产担保。
2.人保:第三人为被执行财产提供保证担保。
3.保险人担保: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为被执行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4.金融机构担保: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向执行法院为被执行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5.诉转执担保或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诉讼中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但是第三人保证系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作出,终审判决确定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再审又改判被告承担责任的除外。前款规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包括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能处置的情形。
6.执前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 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 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担保的要求及程序:
1.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并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2.保险人出具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 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 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5.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6.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7.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8.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9.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 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 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10.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11.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12.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1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同一财产有多个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14.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15.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16.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17.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 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18.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19.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20.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1.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限制其支取。
22.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23.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4.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25.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6.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7.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8.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经申请保全人同意,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 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29.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担保财产。
30.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 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31.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救济措施:
1.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
3.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 保全。
财务收费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执行措施
撤回执行申请是指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主动要求停止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的法律行为。以下为详细介绍:
撤回执行申请的主体
撤回执行申请的主体只能是申请执行人,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当事人。这是因为申请执行人对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处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撤回执行申请的时间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直至执行完毕前的任何阶段提出撤回申请。无论是在执行法院刚刚受理执行案件,尚未采取实质性执行措施时,还是已经开展了诸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行动之后,申请执行人均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撤回申请。
撤回执行申请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表达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愿,并说明撤回的原因。在特殊情况下,如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书写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向法院提出,但法院会记录在案,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
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
- 程序终结: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此时,执行法院将停止所有正在进行的执行措施,不再对被执行人采取进一步的强制行为。
- 申请恢复执行的限制: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原则上不得就同一执行依据再次申请执行,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例如,撤回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因素影响;或者出现了新的证据、新的情况,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的审查与处理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撤回申请是否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等。经审查,若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法院将依法作出准予撤回执行申请的裁定;若发现存在问题,法院将不准许撤回申请,继续推进执行程序 。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王一淇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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