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退员工需要补偿吗,劝退是开除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钱毅桂

劝退员工需要补偿吗,劝退是开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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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退赖着不走有意义吗

一、如果员工个人提出离职,请按照人事流程提出申请,进行审批;

二、如果是想劝退员工,建议先由馆长跟员工进行面谈,做做工作,如员工不同意,馆长收集员工相关诉求,反馈人事部进行解决。以下是劝退的相关话术,请作参考:


一、馆长劝退员工话术

在面对需要劝退员工的情况时,馆长需要以尊重、理解、诚恳的态度来进行沟通,同时要确保谈话内容清晰、明确,避免给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误解或伤害。以下是一些劝退员工时可以参考的话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开场

营造轻松氛围:“小张,今天找你过来,是想和你好好聊聊。我们找个安静的地方坐下来,放松一下。”

表达关心:“最近我注意到你好像有些不太开心,工作上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我想和你好好沟通一下,看看能不能帮你解决一些问题。”

表达对员工的肯定

认可过去贡献:“你在馆里工作这段时间,一直都很认真负责。比如****。

肯定工作态度:“我非常欣赏你对工作的热情和态度,你总是很积极地完成自己的任务,这种精神是非常宝贵的。”

(二)委婉提出问题

从工作表现入手:“不过,最近我发现在工作上你可能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最近几个月的家长反馈显示,你负责的区域有时候会出现***问题。”

从团队合作角度:“我也注意到,在团队协作方面,可能有些地方还需要改进。比如在上个月的团队项目中,大家的沟通好像有些不太顺畅,这可能也影响了进度。”

(三)表达理解与关心

理解员工处境(如果有):“我知道你可能也遇到了一些个人问题,这可能影响了你的工作状态。我非常理解,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困难时期。”

关心员工感受:“我希望你能知道,我们并不是要责怪你,而是希望你能有更好的发展。我们希望你能在一个更适合你的环境中发挥你的才能。”

(四)委婉提出劝退建议

提出建议:“经过我们管理层的慎重考虑,我们觉得目前的岗位可能不太适合你。我们希望你能考虑一下,是否可以寻找一个更适合你的工作环境。”

提供帮助:“我们非常愿意为你提供一些帮助,比如写推荐信,或者帮你联系一些可能的职位。我们希望你能找到一个更适合你的地方,继续发挥你的才能。”

(五)表达对未来的祝愿(面对情绪激烈员工,可能到不了这一步,请看二)

表达祝福:“我相信你一定能在新的环境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你的优势。我们希望你能有一个更好的未来。”

保持联系:“希望你以后还能和我们保持联系,我们永远欢迎你回来看看。”

总结

保持尊重:在整个谈话过程中,始终保持尊重和理解,避免使用任何带有指责或贬低的语气。

提供支持:如果可能,提供一些实际的帮助,比如推荐信、职业咨询等,让员工感受到你的诚意。

避免冲突:如果员工情绪激动,要保持冷静,不要与之发生冲突,尽量以平和的方式结束谈话。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尽量减少劝退过程中的不愉快,同时也体现了馆长的风度和对员工的尊重。


二、如果员工情绪激动,我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员工在被劝退时情绪激动,这很正常,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作为馆长,你需要保持冷静、耐心和专业,同时给予员工足够的尊重和理解。以下是一些应对策略:

1. 保持冷静

控制情绪:无论员工的情绪如何激动,你都要保持冷静和镇定。情绪激动时,人们往往容易说出一些过激的话,但你作为馆长,要以身作则,保持专业和理性。

深呼吸:如果感到紧张,可以先深呼吸,调整自己的情绪,然后再继续对话。

2. 倾听和理解

认真倾听:让员工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感受和想法。不要打断他们,让他们把话说完。这不仅能帮助他们缓解情绪,也能让你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想法。

表示理解:“我理解你现在的心情,这对你来说一定很难接受。我们也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但这是经过慎重考虑后的决定。”

3. 给予尊重

尊重员工的反应:即使员工情绪激动,也不要轻视或忽视他们的感受。每个人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都会有不同的反应,这是正常的。

保持礼貌:即使员工的态度不好,你也要保持礼貌和尊重,避免冲突升级。

4. 解释原因

清晰说明:如果员工情绪激动是因为对劝退的原因感到困惑或不满,你需要清晰、简洁地再次解释原因。强调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决定,而不是针对个人。

强调机会:“我们希望你能理解,这不是对你的否定,而是希望你能找到一个更适合你的工作环境,发挥你的才能。”

5. 提供支持

提供帮助:告诉员工你愿意为他们提供一些实际的帮助,比如写推荐信、提供职业咨询等。这不仅能缓解他们的焦虑,也能体现你的善意。

提供资源:“我们公司人事部有一些职业发展资源,比如职业咨询和培训课程,你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来提升自己。”

6. 设定边界

明确界限:如果员工的情绪激动到影响了正常的沟通,或者出现了不适当的行为(如大声喊叫、威胁等),你需要明确地设定边界。

温和但坚定:“我理解你的情绪,但我们需要保持冷静,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如果你觉得现在很难平静下来,我们可以稍后再继续谈。”

7. 结束对话

适时结束:如果员工情绪激动,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你可以建议暂时结束对话,等他们冷静下来后再继续。

保持开放:“我们可以先到这里,等你冷静下来,我们再找个时间继续谈。希望你能理解我们的决定。”

8. 后续跟进

保持联系:即使员工已经离开,也要保持适当的联系,表达你的关心和祝福。

提供反馈:如果员工愿意,可以提供一些职业发展的建议和反馈,帮助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发展。

示例对话

员工情绪激动:

“我不接受!你们这是在赶我走,我在这里工作了这么久,你们怎么能这样对我!”

馆长回应:

“我理解你现在的心情,这对你来说一定很难接受。我们也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但这是经过慎重考虑后的决定,我们希望你能找到一个更适合你的工作环境。我们愿意为你提供一些帮助,比如写推荐信,或者帮你联系一些可能的职位。我们希望你能理解,这不是对你的否定,而是希望你能有更好的发展。如果你觉得现在很难平静下来,我们可以稍后再继续谈。”

通过这样的方式,你可以更好地应对员工的情绪激动,同时也能保持专业和尊重,帮助员工顺利过渡。


三、员工冷静下来后,我应该如何继续对话?

当员工冷静下来后,继续对话时需要更加注重沟通的技巧和内容,以确保双方能够以理性、尊重的方式达成共识。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

1. 重新建立沟通氛围

表达关心:“看到你冷静下来了,我很高兴。我知道这对你来说不容易,但我们可以一起解决这个问题。”

重新开场:“现在我们都冷静下来了,我们可以更理性地讨论一下。我希望我们能找到一个对双方都好的解决方案。”

2. 回顾之前的话题

简要回顾:“我们之前谈到了你目前的工作表现和我们的一些考虑。我想再简单回顾一下,看看你有没有什么新的想法或感受。”

确认理解:“我想确认一下,你是否理解了我们之前提到的那些问题?如果有任何疑问,我们可以再详细讨论。”

3. 再次解释原因

清晰说明:“我想再强调一下,我们做出这个决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这不是对你的否定,而是希望你能找到一个更适合你的工作环境。”

提供细节:“我们注意到你在[具体工作内容]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具体问题]。我们希望你能理解,这是为了你的职业发展和游泳馆的整体利益。”

4. 倾听员工的想法(较为重要,可以记录)

鼓励表达:“现在你可以和我分享一下你的想法和感受,我们希望你能坦诚地和我交流。”

认真倾听:“我认真听你说,希望你能把你的想法都告诉我,我们一起看看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5. 提供支持和帮助

具体帮助:“我们愿意为你提供一些实际的帮助,比如写推荐信、提供职业咨询等。我们希望你能顺利过渡到下一个工作。”

资源支持:“我们游泳馆有一些职业发展资源,比如职业咨询和培训课程,你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来提升自己。”

6. 总结和确认

总结要点:“我们今天讨论了很多内容,我想总结一下。我们希望你能理解我们的决定,并且我们愿意为你提供一些帮助。你有什么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地方吗?”

确认共识:“我希望我们能达成一个共识,让你能顺利地离开,并且对未来充满信心。”


四、如果员工对决定有异议,我应该怎么回应?

如果员工对劝退的决定有异议,这是很常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以尊重、耐心和专业的方式回应员工的异议,同时确保沟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回应策略:

1. 认真倾听员工的异议

鼓励表达:“我理解你有异议,我很愿意听你详细说说你的想法和感受。”

保持专注:“请你说说你的看法,我会认真听的。”

2. 确认理解

重复关键点:“我听到你说……,是这样吗?”

确保理解:“我想确认一下,你是不是觉得……”

3. 解释决策过程

透明说明:“我们做出这个决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我们评估了你的工作表现、团队合作情况以及未来岗位的需求。具体来说,我们注意到……”

提供证据:“比如在过去的几个月里,你的工作表现有些波动,具体体现在……这些情况让我们觉得目前的岗位可能不太适合你。”

4. 强调公平性和一致性

强调标准:“我们的决策是基于统一的标准和流程,对所有员工都是一样的。我们希望你能理解,这是为了整个团队和游泳馆的长远发展。”

公平对待:“我们希望你能理解,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工作表现和岗位需求,而不是针对个人。我们对所有员工都是公平的。”

5. 讨论可能的解决方案

探讨替代方案:“如果你觉得有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案,我们可以一起探讨一下。我们希望找到一个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办法。”

提供选择:“我们可以考虑一些过渡方案,比如安排一段时间的交接期,或者提供一些培训机会,帮助你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7. 保持尊重和理解

尊重员工的感受:“我理解你对这个决定有异议,这对你来说一定很难接受。但我们希望你能理解,这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决定。”

表达关心:“我们希望你能找到一个更适合你的工作环境,继续发挥你的才能。我们愿意为你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员工要离职补偿该怎样回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当员工提出离职补偿要求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司政策来回应。以下是示例对话,可以参考:

员工提出补偿要求:

我希望公司能给我一些补偿。

馆长回应:

“我理解你希望获得离职补偿,你能详细说说你的想法和理由吗?”

员工解释:

馆长回应:

我理解你的想法。根据公司的政策是没有补偿。(如果员工必须要求补偿,记录员工诉求。)

如果你觉得这个不太合适,请提出诉求,我记录一下,反馈给公司。当然我们可以一起探讨一下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找到一个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办法。我们也可以考虑一些灵活的补偿方式,比如分期支付、提供职业咨询等。

劝退是什么意思




辞退、开除都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涵盖合法解除合同的多种情形。辞退分有无过错,开除针对严重过错员工,带有惩戒性质。劝退是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让员工“自愿”离职,非强制,员工可选择接受或拒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合法理由,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存在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则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赔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个月的员工本人工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2N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劝退,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八十七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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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退学生还可以上学吗

每年三四月份是人才招聘的黄金期,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高峰期。在员工手术期间“连环call”要求返岗、规定员工迟到2小时视为旷工、无故取消考勤打卡权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采用“隐形解雇”方式逼迫员工离职。

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涉劳动关系解除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正确履行义务、保障权利,合理规范自身行为。

案例一:手术请假遭催岗“被旷工”获赔超35万元

曹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22年10月,因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软骨损伤急需手术治疗。10月11日晚,曹某接到某三甲医院通知,要求其第二天就办理住院手续,因医院床位和手术排期紧张,曹某当晚向主管发出“请两周假,需要做膝盖手术”的请假申请。

然而在曹某住院做手术期间,公司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多次要求其返岗,曹某均未回复,公司遂以曹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曹某称其住院期间根本无法使用邮件和飞书等工作通讯软件,但是公司却绕开电话、微信等最畅通的方式,选择飞书和邮件催促曹某返岗工作,是故意制造旷工事实将其辞退,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则主张,曹某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OA请假手续,给主管发送请假申请后未有回复便径行离岗,且多次通知仍不返岗,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曹某收到手术通知后通过飞书向其主管请假表明要进行膝盖手术,且该期间曹某确因病进行住院治疗。公司在明知曹某身体原因无法返岗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要求其返岗,并以此期间曹某累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万余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行为,更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确保解除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尊重和人文关怀。

本案中,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亦有权对劳动者的请假事由进行审查,但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并非可以无限度使用用工自主管理权。只有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才能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案例二:实际打卡与合同约定不符单位惩戒被认定不当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直播运营岗位,2023年6月14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多次迟到按照规章制度属于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称其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为早8:30到晚上18:00,迟到两小时以上算一次旷工,旷工三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张某早打卡时间均晚于8点30分,其下班时间大部分为晚19点至零点。对此,张某称自己是直播运营岗,工作时间灵活不固定,并非公司所说有严格的工时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当区分严重程度,通过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分情形处理,处理方式应当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和后果相当。迟到、旷工并非同一概念,其严重程度亦有明显不同,公司规章制度将迟到视为旷工缺乏合理性,其以此为依据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正当性。

此外,本案中通过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张某的日常工作时间会结合其工作进行安排,自入职以来其上班时间部分早于8:30,大部分下班时间晚于18:00。对此,公司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其曾对张某的考勤时间进行过提示或进一步要求,现径行以过往的考勤时间为依据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公司作出辞退张某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及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定规章制度,但这并不等于可以随意违背惩戒比例原则,对劳动者的惩戒应与劳动者主观故意、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等相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的理解有两方面:一是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二是在穷尽了其他处罚手段后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对于迟到等轻微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教育、纠正,向劳动者进行警示,告知其继续再犯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督促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而非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解除劳动关系惩戒措施。

案例三:取消考勤打卡权限能否视为辞退员工

赵某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担任工程师岗位。2022年8月29日,公司停用了赵某的OA办公权限以及考勤打卡权限。赵某于2022年9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后,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主张赵某是自行离职,2022年8月30日后赵某未能到岗上班,2022年9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称其并非自行离职,而是被公司辞退,由于双方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公司无故取消了他的考勤打卡权限,自己提出异议后亦未得到答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停用赵某的OA办公权限以及考勤打卡权限后,赵某仍坚持正常出勤,每日对打卡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在赵某与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周某的通话录音中,赵某说:“您就直接跟我说,现在公司对我是有什么安排吧。”周某回复:“现在对你没有安排,你就正常离职就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明确向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作为用人单位,在未与赵某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停止其OA系统及考勤权限导致赵某无法进行考勤打卡及OA系统登录,公司并未就上述情况做出合理解释。此外,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录音中明确表达了要求赵某离职,故可认定公司已通过实际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余元。

【法官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当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然而,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未明确告知解雇意愿,而是利用其优势地位,采用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聊、关闭打卡权限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达到逼迫劳动者离职等目的。这种“变相辞退”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明确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依旧应该对这种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和相应责任。

案例四:用工地点变更是否违约需看单位用工权利限度

王某就职于某公司,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2023年6月,公司因库房整体搬迁到涿州,将王某工作地点从北京调整至河北省涿州市。2023年7月11日,王某以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王某称公司在与劳动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调整工作地点,又不给员工提供劳动保障。公司则主张已多次向员工发布通知解释企业被迫搬迁的情况,以及公司为搬迁员工顺利工作而提供的食、住、行等便利条件,6月12日起通勤班车已正常运行,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本案中,公司整体搬迁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未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公司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虽然从北京房山迁往河北涿州系跨越北京市域,但北京房山与河北涿州地域上相邻,公司亦安排了班车,总体而言,公司工作地点的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有限,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构成足以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当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的变更没有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同时用人单位已采取适当措施,对劳动合同中提供劳动条件的约定已尽到合理义务的条件,未过分地加重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时的负担,此时劳动者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属于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情形。劳动者基于此种情况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予以支持。

文/王嘉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劝退的学生能回原校继续上学吗

每年三四月份是人才招聘的黄金期,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高峰期。在员工手术期间“连环call”要求返岗、规定员工迟到2小时视为旷工、无故取消考勤打卡权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采用“隐形解雇”方式逼迫员工离职。

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梳理涉劳动关系解除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正确履行义务、保障权利,合理规范自身行为。

案例一:手术请假遭催岗“被旷工”获赔超35万元

曹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22年10月,因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软骨损伤急需手术治疗。10月11日晚,曹某接到某三甲医院通知,要求其第二天就办理住院手续,因医院床位和手术排期紧张,曹某当晚向主管发出“请两周假,需要做膝盖手术”的请假申请。

然而在曹某住院做手术期间,公司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多次要求其返岗,曹某均未回复,公司遂以曹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曹某称其住院期间根本无法使用邮件和飞书等工作通讯软件,但是公司却绕开电话、微信等最畅通的方式,选择飞书和邮件催促曹某返岗工作,是故意制造旷工事实将其辞退,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则主张,曹某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OA请假手续,给主管发送请假申请后未有回复便径行离岗,且多次通知仍不返岗,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曹某收到手术通知后通过飞书向其主管请假表明要进行膝盖手术,且该期间曹某确因病进行住院治疗。公司在明知曹某身体原因无法返岗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要求其返岗,并以此期间曹某累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万余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行为,更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确保解除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尊重和人文关怀。

本案中,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亦有权对劳动者的请假事由进行审查,但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并非可以无限度使用用工自主管理权。只有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才能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案例二:实际打卡与合同约定不符单位惩戒被认定不当

张某在某公司担任直播运营岗位,2023年6月14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多次迟到按照规章制度属于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称其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时间为早8:30到晚上18:00,迟到两小时以上算一次旷工,旷工三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张某早打卡时间均晚于8点30分,其下班时间大部分为晚19点至零点。对此,张某称自己是直播运营岗,工作时间灵活不固定,并非公司所说有严格的工时要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当区分严重程度,通过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分情形处理,处理方式应当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和后果相当。迟到、旷工并非同一概念,其严重程度亦有明显不同,公司规章制度将迟到视为旷工缺乏合理性,其以此为依据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缺乏正当性。

此外,本案中通过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张某的日常工作时间会结合其工作进行安排,自入职以来其上班时间部分早于8:30,大部分下班时间晚于18:00。对此,公司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其曾对张某的考勤时间进行过提示或进一步要求,现径行以过往的考勤时间为依据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公司作出辞退张某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及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制定规章制度,但这并不等于可以随意违背惩戒比例原则,对劳动者的惩戒应与劳动者主观故意、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等相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的理解有两方面:一是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二是在穷尽了其他处罚手段后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对于迟到等轻微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及时教育、纠正,向劳动者进行警示,告知其继续再犯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督促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而非直接采取最严厉的解除劳动关系惩戒措施。

案例三:取消考勤打卡权限能否视为辞退员工

赵某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担任工程师岗位。2022年8月29日,公司停用了赵某的OA办公权限以及考勤打卡权限。赵某于2022年9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后,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主张赵某是自行离职,2022年8月30日后赵某未能到岗上班,2022年9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称其并非自行离职,而是被公司辞退,由于双方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公司无故取消了他的考勤打卡权限,自己提出异议后亦未得到答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停用赵某的OA办公权限以及考勤打卡权限后,赵某仍坚持正常出勤,每日对打卡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在赵某与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周某的通话录音中,赵某说:“您就直接跟我说,现在公司对我是有什么安排吧。”周某回复:“现在对你没有安排,你就正常离职就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司没有明确向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作为用人单位,在未与赵某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停止其OA系统及考勤权限导致赵某无法进行考勤打卡及OA系统登录,公司并未就上述情况做出合理解释。此外,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录音中明确表达了要求赵某离职,故可认定公司已通过实际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万余元。

【法官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当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然而,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后,未明确告知解雇意愿,而是利用其优势地位,采用将劳动者移出工作群聊、关闭打卡权限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达到逼迫劳动者离职等目的。这种“变相辞退”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明确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依旧应该对这种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和相应责任。

案例四:用工地点变更是否违约需看单位用工权利限度

王某就职于某公司,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2023年6月,公司因库房整体搬迁到涿州,将王某工作地点从北京调整至河北省涿州市。2023年7月11日,王某以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王某称公司在与劳动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调整工作地点,又不给员工提供劳动保障。公司则主张已多次向员工发布通知解释企业被迫搬迁的情况,以及公司为搬迁员工顺利工作而提供的食、住、行等便利条件,6月12日起通勤班车已正常运行,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本案中,公司整体搬迁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未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并非滥用用工权利刻意为难劳动者的行为。公司迁移后,确实可能对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虽然从北京房山迁往河北涿州系跨越北京市域,但北京房山与河北涿州地域上相邻,公司亦安排了班车,总体而言,公司工作地点的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有限,不构成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本障碍。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构成足以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当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的变更没有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同时用人单位已采取适当措施,对劳动合同中提供劳动条件的约定已尽到合理义务的条件,未过分地加重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时的负担,此时劳动者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属于未依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情形。劳动者基于此种情况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予以支持。

文/王嘉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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