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金某和潘某是自由恋爱的情侣。他们在2015年结为夫妻,2017年迎来了第一个孩子。在婚姻初期,他们的感情还算不错,可是久而久之,由于性格不合、缺乏感情沟通和交流,他们经常会因为一些琐事而发生争吵,这也导致了他们情感互相消耗。不幸的是,2020年7月,在喝酒之后,金某对潘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潘某脸部和颈部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住院治疗长达十九天。此外,金某的殴打行为也给潘某带来了严重的心理障碍,这影响了她的工作和生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潘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与金某离婚。
笔者分析 对于因家暴离婚,民法典规定的“三十日冷静期”并不会对诉讼离婚构成任何限制,它仅仅适用于民政部门提出的协议离婚。即便在民政部门规定的冷静期内,被家暴、虐待的一方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向公安机关举报暴力行为以及向妇女联合会请求协助。因此,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出现了家庭暴力行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及时捍卫自身人身权利,绝不会因为冷静期而遭受任何限制。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如果存在配偶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调解不成的,应当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而离婚。“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在面对家庭暴力等严重情形时,我们应该勇敢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巩 爽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