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的确认,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何小延

案例一

莫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且多次偷盗他人财物,并于2020年5月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成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陈某的行为严重破坏夫妻感情,致使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陈某赔偿莫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莫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笔者分析

在案例一中,婚外性行为与盗窃罪虽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的前四款规定的任何情形,但可以归为第五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虽然婚外性行为与盗窃罪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情形,但是陈某的该行为对莫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离婚损害赔偿不单只有物质损害赔偿,还有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案例一中法院根据基本的案情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莫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于情于理,合情合法。(本案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二

林某与王某原本是夫妻,但是因为王某家庭暴力林某,后林某实在无奈在2021年3月向某区法院起诉,最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林某当时只想尽快同其解除婚姻关系,不再受其骚扰,并未同时追究王某家暴行为的法律责任。离婚后的一年里,林某每每想起当时王某的家暴行为仍然心有余悸,王某的家暴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长期不能愈合的心理创伤与恐惧。林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王某再次诉到某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离婚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本案中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于2021年4月经某区法院调解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林某亦未提及王某有家暴行为。且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林某并未主张因家暴行为导致了离婚,视为其放弃了其主张。故林某主张王某承担因家暴行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分析

在案例二中,明明家庭暴力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为何法院还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案例二当中有可能离婚的原因正是因为家暴,而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也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在景鑫,杜凤君在其文章中指出无过错方对其遭受的精神损害后果无须举证,只要双方离婚,且过错配偶一方有法律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法律即可推定这种精神损害存在,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即应得到支持。但是双方在签署离婚调解书时,并未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就相当于放弃该权利,后续再想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就没有事实权利。而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的案由也不是因为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所以说法院的判决合情合法。(本案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撰稿:莫林泳

编辑:马晓晨

校对:杨 倩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如何赔偿

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赔偿精神损失

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案例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中精神损害赔偿情形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