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行为,高空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严重的甚至会死亡,近年来对高空抛物的惩治也越来越严厉,那么高空抛物致人受伤应该由什么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
张某父母来北京看望张某,其父在小区楼下被高空抛下的水瓶砸中。在家的张某听到母亲呼救后即刻赶到并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救护车及时赶到,张某父亲经抢救后无生命危险。警察到场后进行住户调查,有的住户家中无人,有的矢口否认扔过水瓶,无法查清到底是哪户扔出的水瓶。 此案件中,张某父亲有权向抛物楼宇中可能的侵权人主张补偿责任,也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律师评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高空抛物对于个人生命安全有很大威胁,同时也会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我们需要认真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民法典》第1254条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了专门规定。 高空抛物致损取证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特别规定了公安等机关主体应及时调查及查清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应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的调查取证确实会面临很大的实际困难。此时,我们需要法律来合理地分配责任,化解矛盾。为此《民法典》规定,在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侵权的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如高空抛物发生时自己不在家、自己家的位置抛物不可能击中张力父亲等。如果举证不能,就需要对被侵权的一方进行补偿。 当然,这里所说的补偿不等于赔偿,只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的结果。如果在补偿后又查明了实际侵权人,已经作出补偿的一方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声明:本文来源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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