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违约金计算公式,京东金条提前还款违约金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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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就是需要赔付的金额吗?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调整吗?大新县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的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告诉大家:违约金约定有规定,不是想赔多少就赔多少。
1 车辆交易后约定按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
孟利宁是客车运营行业的从业者。2020年11月30日,孟利宁与林琉丽、伍健达成交易,将车牌号为桂F8****的客车及天等至崇左的运营线路,以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对方,并约定2021年1月12日前付清款项。林琉丽和伍健支付了8万元后,剩余1.8万元尾款迟迟未付。
2022年2月5日,孟利宁与林琉丽、伍健再次协商,并签订欠款协议。协议明确:林琉丽和伍健需支付孟利宁未付购车款1.8万元、利息1800元,以及孟利宁代付的客车相关欠款2880元,共计2.2万余元;上述款项应于2022年3月11日前还清;若未按时还款,需以2.2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违约金。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林琉丽和伍健仅在2024年1月12日向孟利宁的儿子孟荷支付1000元,剩余欠款仍未支付。
多次催讨无果后,孟利宁将林琉丽、伍健诉至大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偿还欠款2.1万余元,并按欠款协议约定的年利率20%支付从2022年2月5日起至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审理期间,林琉丽和伍健未出庭应诉,但在与法官电话沟通中,他们承认欠款事实,同时以经济困难为由希望分期还款,并提出孟利宁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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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
大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买卖车辆引发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孟利宁已按约交付车辆,林琉丽和伍健未按时还清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欠款数额,双方无异议,法院支持孟利宁要求偿还2.1万余元欠款的诉求。
关于违约金,大新县法院指出,尽管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兼具惩罚性,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应当以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现无证据证明孟利宁除有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外,尚有其他的经济损失,孟利宁主张按照约定的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
大新县法院作出判决:林琉丽、伍健共同偿还孟利宁欠款2.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3 案后释法
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违约金的认定是争议焦点。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慎裁决,旨在维护公平正义,平衡双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是为了防止违约金沦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确保违约金主要起到补偿损失的作用。
孟利宁与林琉丽、伍健约定按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方式明显超出孟利宁因林琉丽和伍健欠款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法院依法将违约金计算方式调整为年利率6%。
在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虽体现双方意思自治,但并非不受约束。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会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实际损失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判定违约金,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作者:赵剑云
综合:广西法治日报、大新县法院、广西高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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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一、违约金超过上限的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
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赔偿原则
赔偿金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赔偿损失时要适用三个规则:
第一,可预见性规则。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过错相抵规则。过错相抵规则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则。
第三,减轻损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在生活中对于签订合同比较熟悉,签订合同就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如果一方违约了就要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赔偿进行赔偿,也就是缴纳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就是合同中协议商量好的,违约金就是补偿其中一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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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易后约定按年利率20%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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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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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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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作者:赵剑云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大新县法院、广西高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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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调整违约金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案情简介
一、2013年9月27日,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贷款6.3亿元,借款用途为徐东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借款分两期发放,约定了发放时间和条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6%,借款人未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五份《抵押合同》,约定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以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的K1、K2、K3、K4、K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提供抵押担保。
三、在办理了K1、K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2013年12月12日,长富基金通过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向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发放了第一期委托贷款4亿元。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未办理K2、K3、K4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亦未发放第二期2.3亿元借款。
四、长富基金向湖北高院起诉,主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未按《委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K2、K3、K4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大部分被出售,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请求终止合同并赔偿违约金。一审判决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返还4亿元本金,并按年息16%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对长富基金主张的委托贷款本金20%支付1.26亿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确定的利息按24%年利率计算过高,长富基金上诉主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还应按约承担1.26亿元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均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对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的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也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该判决综合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息等因素酌定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损失,并不明显高于市场融资成本,对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并无不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关于利息损失的年利率标准应按16%计算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本案中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超过原审判决确定逾期利息,故对其关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给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对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调高;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损失的,承担违约金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调低,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设置公平合理的违约金。法院在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时,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后作出的。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违约利息和违约金问题。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确定的利息按24%年利率计算过高,自2014年9月10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应当按年息16%计算,长富基金上诉主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还应按约承担1.26亿元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首先,长富基金在原审中诉讼主张2014年3月22日至6月21日的年利率按16%计算、自2014年6月22日起的年利率按24%计算,并要求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支付1.26亿元的违约金。原审判决基于弥补长富基金因解除合同所遭受实际损失的考量,判令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自本案原审受理之次日即2014年9月10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赔偿的利息损失按照年息24%计算,对长富基金关于1.26亿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原审判决关于利息损失计算起止日期及利率标准虽与长富基金不一致,但长富基金对此并未提出上诉请求,应视为其对相关权利的放弃。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委托贷款合同》的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判定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也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原审判决综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息等因素酌定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损失,并不明显高于市场融资成本,对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并无不公,因此,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关于利息损失的年利率标准应按16%计算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于利息、违约金等问题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并未对出借人是否可以就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同时主张及二者的限额进行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的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明显过高的,在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情况下,也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年利率24%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该主张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本案中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因长富基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原审判决确定逾期利息,故对其关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基础上再给付1.26亿元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作者:唐青林、李舒、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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