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发现丈夫有性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关系!
案例简介:
甲与乙于2020年登记结婚,登记仅一月有余,乙便向甲坦白,自己在婚前便患有梅毒。甲得知此事后,陪同乙进行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医生表示,该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甲考虑再三,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本案中,被告认可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案情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与此前婚姻法相比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新规定:夫妻双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修改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
与判决离婚不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享有配偶继承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相关财产关系亦比照同居法律关系予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规定的“重大疾病”是指哪些?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民法典未对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审慎认定“重大疾病”,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婚姻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上述疾病可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视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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