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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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2025年5月11日,星期日

四月十四 乙巳年 辛巳月 庚辰日

从隐性条款到显性责任的《民法典》保障

“合同写着年利率11.88%,实际还款时却算出20.94%”

“保险单‘特别约定’里的免赔条款,投保时根本没看到”……

在金融消费场景中,信息不对称、格式条款陷阱等问题频发,而《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为金融消费者撑起“保护网”,明确“卖者尽责”的法律边界。

利率“迷雾”:揭穿“表面低息”的真实成本

案例:借款人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可等到田某、周某提前还清贷款时仔细一算才发现,按照《还款计划表》这笔贷款实际年利率竟然高达20.94%。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贷款产品的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存在差异,信托公司未明确说明实际利率,故判决其返还多收利息84万余元。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信息不对称,以格式条款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金融机构常用的“分期还款”“手续费分摊”等模式易掩盖真实成本,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要求“双栏公示”:同时列明“名义利率”与“实际年化利率”,若机构拒绝,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知情权受损”;

留存关键证据:保存合同首页、还款计划表、客服沟通录音等,若发生纠纷,可诉请法院按“一般理性人理解”认定利率(如按剩余本金计算利息)。

保险免责条款:“特别约定”不等于“无需提示”

案例:某市民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为其自有的机动车投保,其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在“特别约定”页面载明“每次事故免赔人民币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但保险公司未单独提示。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保单为保险人单方签发制作,保单中特别约定栏载明的条款并非针对此案投保所作的特别约定,因此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判决免责条款无效(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面对保险、理财等产品的“隐性条款”,消费者需注意:

审查条款形式:免责条款需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显著提示,且需在投保前说明(而非保单生成后);

拒绝“概括同意”:不签署空白投保单,要求业务员逐条解释“等待期”“免赔额”“除外责任”等关键内容,并同步录音取证。

资管产品风险:开放期内的“补充告知义务”

案例:某投资者投资了某资管公司担任管理人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限制”条款注明其投资的信用债评级应不低于AA,后因市场变化,其所投两支债券评级下调至低于AA级,但管理人未及时告知投资者,也未及时调整净值,致使该投资者中途买入该基金后,短时间内就面临亏损。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涉资管产品采用的估值方法是摊余成本法,该方法无法及时反映产品的风险波动情况,对于风险揭示的作用十分有限,故某资管公司与该投资者签订《资管合同》时,未告知其案涉资管产品所持仓部分债券信用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未充分揭示风险,有违诚信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提示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期申购时,可主动要求管理人提供:最新持仓明细及信用评级报告;风险变化对产品净值的影响分析;历史违约案例及处置方案等。若管理人隐瞒关键信息,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投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核心在于“矫正信息不对称”。作为个人,应摒弃“高息无风险”的侥幸心理,在签署合同前做到“三问”:利率是否真实透明?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自身是否具备承受能力?当权益受损时,更要善用法律赋予的“武器”,让“卖者尽责”从制度要求转化为现实保障。

参考自:《21世纪经济报道》《人民法院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款规定

多家平台调整“仅退款”规则,消费者权益会受影响吗?

专家表示,影响不大,今后平台的重心应转向提升商品质量、服务能力和消费体验

记者日前从京东平台上发现,5月14日生效的《京东开放平台交易纠纷处理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将“商家交付消费者的商品存在严重劣质、货不对板”情形的退货政策由“交易支持仅退款或退货退款”变更为“交易支持退货退款,退货运费及相应损失由商家承担,针对商品属于不适宜退回的场景,平台有权为用户执行退款不退货”。此前,拼多多、淘宝、抖音等多个电商平台也已相继宣布调整“仅退款”政策。

在电商领域,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描述不符等情况,可以向商家提出“仅退款”请求,而不必将商品退回给商家。“仅退款”规则设计的初衷是提升消费者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

但不少商家反映,在一些平台,买家只要表示商品质量不好、商品口感不佳等,平台就会主动向买家提供“仅退款”的方案,并不需要经过商家的同意,商家申诉成功的概率极低,一些商家只能“钱货两空”,自认倒霉。这一过程还出现了大量“恶意退款”、薅运费险羊毛的现象。

今年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束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社会集中反映的“仅退款”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约谈主要电商平台,就平台利用“仅退款”规则挤压商家生存空间、助长低质低价竞争风气等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对此,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虽然“仅退款”规则本意是让消费者没有后顾之忧,但“仅退款”在一定程度上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平台应允许商家自主选择是否开通该项功能,充分保障商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但现实中,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单方面设置“仅退款”规则,没有考虑商家实际情况,容易引起消费纠纷。

天津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岚认为,“仅退款”规则将售后成本转嫁给商家,因此不少商家选择降低商品的质量以弥补损失,而消费者又以高频次退款补偿质量损失,商家为维持利润则进一步压缩成本,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在陈音江看来,平台调整“仅退款”规则,平台内商家拥有更多营销主动权,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营销规则,既让消费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又能确保商家的基本利益,市场才会获得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那么,“仅退款”规则调整后,消费者的权益会受到影响吗?“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购物遇到问题后失去了维权渠道。”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且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者还可以选择7日无理由退货,目前一些线下店也开始支持无理由退货。而且针对商品属于不适宜退回的场景,比如腐烂的水果等,一些平台也为用户执行退款不退货。”

同时,李斌提醒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应第一时间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如有问题及时向经营者和平台反馈。此外,可以留存交易订单、商品详情展示页面信息以及与客服聊天的截图作为维权凭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仅退款”规则调整是平台开启品质竞争的缩影,今后平台的重心应转向提升商品质量、服务能力和消费体验,而不是低价竞争。

“可以建立消费者和商家的信用评分机制,防范恶意退款的同时保护诚信消费者。”王岚说,“由用户规模竞争向生态质量竞争转型需要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下,实现‘消费者权益—商家利益—平台责任’的平衡,最终形成市场自我修复的良性生态。”(工人日报实习生 李梓源 记者 杨召奎)

来源:《工人日报》(2025年05月23日 04版)

来源: 工人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记者日前从京东平台上发现,5月14日生效的《京东开放平台交易纠纷处理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将“商家交付消费者的商品存在严重劣质、货不对板”情形的退货政策由“交易支持仅退款或退货退款”变更为“交易支持退货退款,退货运费及相应损失由商家承担,针对商品属于不适宜退回的场景,平台有权为用户执行退款不退货”。此前,拼多多、淘宝、抖音等多个电商平台也已相继宣布调整“仅退款”政策。

在电商领域,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描述不符等情况,可以向商家提出“仅退款”请求,而不必将商品退回给商家。“仅退款”规则设计的初衷是提升消费者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

但不少商家反映,在一些平台,买家只要表示商品质量不好、商品口感不佳等,平台就会主动向买家提供“仅退款”的方案,并不需要经过商家的同意,商家申诉成功的概率极低,一些商家只能“钱货两空”,自认倒霉。这一过程还出现了大量“恶意退款”、薅运费险羊毛的现象。

今年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束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社会集中反映的“仅退款”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约谈主要电商平台,就平台利用“仅退款”规则挤压商家生存空间、助长低质低价竞争风气等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对此,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虽然“仅退款”规则本意是让消费者没有后顾之忧,但“仅退款”在一定程度上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平台应允许商家自主选择是否开通该项功能,充分保障商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但现实中,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单方面设置“仅退款”规则,没有考虑商家实际情况,容易引起消费纠纷。

天津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岚认为,“仅退款”规则将售后成本转嫁给商家,因此不少商家选择降低商品的质量以弥补损失,而消费者又以高频次退款补偿质量损失,商家为维持利润则进一步压缩成本,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在陈音江看来,平台调整“仅退款”规则,平台内商家拥有更多营销主动权,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营销规则,既让消费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又能确保商家的基本利益,市场才会获得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那么,“仅退款”规则调整后,消费者的权益会受到影响吗?“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购物遇到问题后失去了维权渠道。”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且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者还可以选择7日无理由退货,目前一些线下店也开始支持无理由退货。而且针对商品属于不适宜退回的场景,比如腐烂的水果等,一些平台也为用户执行退款不退货。”

同时,李斌提醒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应第一时间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如有问题及时向经营者和平台反馈。此外,可以留存交易订单、商品详情展示页面信息以及与客服聊天的截图作为维权凭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仅退款”规则调整是平台开启品质竞争的缩影,今后平台的重心应转向提升商品质量、服务能力和消费体验,而不是低价竞争。

“可以建立消费者和商家的信用评分机制,防范恶意退款的同时保护诚信消费者。”王岚说,“由用户规模竞争向生态质量竞争转型需要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下,实现‘消费者权益—商家利益—平台责任’的平衡,最终形成市场自我修复的良性生态。”(实习生 李梓源 记者 杨召奎)

来源: 工人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

多家平台调整“仅退款”规则,消费者权益会受影响吗?

专家表示,影响不大,今后平台的重心应转向提升商品质量、服务能力和消费体验

记者日前从京东平台上发现,5月14日生效的《京东开放平台交易纠纷处理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将“商家交付消费者的商品存在严重劣质、货不对板”情形的退货政策由“交易支持仅退款或退货退款”变更为“交易支持退货退款,退货运费及相应损失由商家承担,针对商品属于不适宜退回的场景,平台有权为用户执行退款不退货”。此前,拼多多、淘宝、抖音等多个电商平台也已相继宣布调整“仅退款”政策。

在电商领域,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描述不符等情况,可以向商家提出“仅退款”请求,而不必将商品退回给商家。“仅退款”规则设计的初衷是提升消费者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

但不少商家反映,在一些平台,买家只要表示商品质量不好、商品口感不佳等,平台就会主动向买家提供“仅退款”的方案,并不需要经过商家的同意,商家申诉成功的概率极低,一些商家只能“钱货两空”,自认倒霉。这一过程还出现了大量“恶意退款”、薅运费险羊毛的现象。

今年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束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系列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社会集中反映的“仅退款”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约谈主要电商平台,就平台利用“仅退款”规则挤压商家生存空间、助长低质低价竞争风气等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对此,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虽然“仅退款”规则本意是让消费者没有后顾之忧,但“仅退款”在一定程度上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平台应允许商家自主选择是否开通该项功能,充分保障商家合法的自主经营权。但现实中,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单方面设置“仅退款”规则,没有考虑商家实际情况,容易引起消费纠纷。

天津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岚认为,“仅退款”规则将售后成本转嫁给商家,因此不少商家选择降低商品的质量以弥补损失,而消费者又以高频次退款补偿质量损失,商家为维持利润则进一步压缩成本,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在陈音江看来,平台调整“仅退款”规则,平台内商家拥有更多营销主动权,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营销规则,既让消费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又能确保商家的基本利益,市场才会获得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

那么,“仅退款”规则调整后,消费者的权益会受到影响吗?“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购物遇到问题后失去了维权渠道。”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且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者还可以选择7日无理由退货,目前一些线下店也开始支持无理由退货。而且针对商品属于不适宜退回的场景,比如腐烂的水果等,一些平台也为用户执行退款不退货。”

同时,李斌提醒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应第一时间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如有问题及时向经营者和平台反馈。此外,可以留存交易订单、商品详情展示页面信息以及与客服聊天的截图作为维权凭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仅退款”规则调整是平台开启品质竞争的缩影,今后平台的重心应转向提升商品质量、服务能力和消费体验,而不是低价竞争。

“可以建立消费者和商家的信用评分机制,防范恶意退款的同时保护诚信消费者。”王岚说,“由用户规模竞争向生态质量竞争转型需要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双轮驱动下,实现‘消费者权益—商家利益—平台责任’的平衡,最终形成市场自我修复的良性生态。”(工人日报实习生 李梓源 记者 杨召奎)

来源:《工人日报》(2025年05月23日 04版)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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