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的区别是什么,原告和被告的区别是谁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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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原告和被告的区别
被告与被告人的区别
在报道一些案件时,有时会用到被告、有时会用到被告人,不是小编手懒,而是“被告”与“被告人”还真不一样。
被告
被告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与 “原告”相对应,指在民事纠纷、行政诉讼中,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相关权益的一方。
原告不一定有理,能胜诉;被告也不一定无理,就败诉。
被告人
被告人则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也就是说,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一律被称为“被告人”。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能面临刑罚,一旦被追究责任,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不可避免。
来源:前海检察
原告和被告的区别?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
(1)公民。所有中国公民,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都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也有作为原告的资格。所有的中国公民对原告的指控也都有应诉答辩的权利,都有成为被告的资格。
(2)法人。法人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同我国法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同我国法人一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但是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确定当事人。
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②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为当事人
③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④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3)其他组织。下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对于企业下属的部门、单位内部的工会、团组织等,因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
2.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民事官司的原告
(1)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是间接关系,就不能成为原告。例如,妻子的名誉权受到侵犯,就不能以丈夫的名义起诉。
(2)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就不能成为原告。
(3)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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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庭审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开庭》栏目,聚焦庭审实务,分享一线优秀法官庭审经验。今日,案例君转载第十七期《原告如何确定诉讼主张,法官这样建议》一文,供读者参考借鉴。
王剑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申诉审监庭庭长
二级高级法官
法律硕士
诉讼主张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表达其事实观点、法律观点及请求权益保护的法律行为。权益保护往往通过诉讼主张来体现,没有诉讼主张就没有权益保护。诉讼主张从本质来看,就是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给予其权益保护。因此,原告如何确定诉讼主张是其发起诉讼成功与否的关键。
原告如何确定诉讼主张?可以从主张什么、向谁主张、如何主张等方面考虑,以使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支持,其请求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目的在于明确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内容和范围,以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断。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具体化,除了提供纠纷发生的事实经过外,还要说明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仅规定了原告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对于原告如何确定诉讼主张,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原告要确定自己的诉讼主张,可以遵循以下三步骤:
Part.1
厘清什么权益受损
当事人发起一场诉讼,必然是有原因的,一般情况下,原告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到底是什么权益受损,是原告准确提出诉讼主张的前提。
对于原告而言,要认真梳理自己所经历的事实经过,从事实经过中归纳出法律关系,从而寻找到具体是什么权益受损。具体可以分三步走:
1
根据时间的先后顺序,参照记叙文的六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来归纳事实。
案件事实是处理案件的基础,归纳事实并不是简单地罗列证据材料,也不能局限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部分事实,而是要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一般会重视借条、款项交付等借款具体事实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是对于借款的用途,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如何结识等情节往往会被忽视。因此,借助记叙文六要素的方法进行体系化归纳梳理案件事实,非常有必要。
2
对前述归纳的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找出其中包含的法律关系。
原告可以从案件基本事实中提取体现案件特征的关键词,包括争议的事实、证据、案由等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能够体现案件特征的关键词可以是“租”“房”,“租”就是租赁,“房”就是房屋,说明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关系。
原告也可以从民事主体的行为、意思表示、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归纳提取法律关系。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告知承租人解除租房协议,出租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达到的法律效果就是解除租房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同样归结于房屋租赁这一法律关系。
3
根据法律关系,搞清楚是什么权益受损。
在找出法律关系后,就可以从确定的法律关系的关键因素中去寻找请求权基础,并从中获取实现权益保护的途径。如前所说,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要明确其解除法律关系的要素,如通过“违约”“逾期”“通知解除”等关键词,寻找相应合同解除的请求权基础,结合事实情况,归结出出租人是其获取租金的权益受损,进而确定权益保护的方式是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又如A、B两公司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50万元研发费用,B公司完成某科技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A公司,价格暂定为10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B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300万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A公司的什么权益受损了呢?
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以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先是A公司向B公司支付50万元研发费用,约定由B公司承担某科技设备的研发,再是约定在研发成功后B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该设备出售给A公司,最后实际上B公司将该设备以1300万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
体现本案案件特征的关键词有两个:一是研发,二是买卖。
从A、B两公司的约定看,双方之间成立了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第二个合同是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B公司完成某科技设备的研发生产后,A、B两公司负有就该设备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B公司在完成该设备的研发后,未按照预约履行与A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而是将该设备以高于预约合同约定的价格卖给C公司,导致A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获得该设备的权益受损。B公司的行为系对该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A公司就可以要求B公司解除预约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Part.2
向谁提出主张
在厘清什么权益受损后,原告接下来要确定的是向谁主张。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理上讲,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三要素构成。其中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客体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对于确立权益保护的相对方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债务关系是两个当事人之间以给付行为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借款给债务人,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时,债权人享有归还借款的请求权。
法律关系涉及两个当事人时,比较容易识别,要求权益保护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即为被告。涉及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则应需要根据法律关系和是否符合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等标准进行判断,找出关键的主张对象。如果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其他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前提,且符合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则表明该当事人为关键的主张对象,在起诉时不能遗漏。
比如,出租人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将案涉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因承租人未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向次承租人说明情况,要求次承租人代付欠缴租金,次承租人拒绝代付。之后出租人向承租人书面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次承租人搬离房屋,次承租人不同意。直至租赁期满,次承租人搬离房屋。出租人的诉求是向次承租人主张自其通知承租人解约日至次承租人实际搬离日止的占用房屋使用费。
在上述纠纷中,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是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其中出租人、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次承租人发生租赁关系的基础,纠纷本质是承租人未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使得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承租人是上述纠纷中关键的主张对象。如果出租人只向次承租人主张,而不向承租人主张,并不符合出租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出租人的权益保护。基于法律关系和权益保护需要,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主张权利。
Part.3
如何主张受损权益保护
厘清什么权益受损,明确向谁主张后,就需要研究如何主张才能实现对自身受损权益的保护。同样可以分三步,即通过寻找最契合的法条,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夯实具体证据材料,完成实现权益保护的过程。
1
寻找最契合的法律条文
要确定自身受损权益的类型,确定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就需要原告能够寻找到最契合的法律条文,这是确定诉讼主张的法律前提。
原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找法条:一是可以利用关键词搜索,比如前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搜索“租赁”“违约”“通知解除”等关键词,批量整合可能需要的法律规范;二是通过体系化的方法找到最契合本案事实的法律规范。以《民法典》合同编为例,该部分总则、分则的体系设计保持了对“债”的规范的完整性和丰富性,通则起着债法总则的作用,分则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的特殊性。《民法典》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从总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帮助我们准确寻找到最契合的法律规范。
2
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依据寻找到的法律规范,原告得以确定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众所周知,当事人之间的讼争必须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进行。基于这种法律关系,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攻击和防御,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因此,诉讼请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形成和推进,具有重要的影响。法院所有的审理行为都是为最终对诉讼请求妥当与否作出裁判而服务,原告也是为得到法院裁判结果与诉讼请求相一致的目的而进行诉讼活动。
显然,原告并不能随意提出诉讼请求,而是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或不同的诉讼目的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立诉讼请求是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中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具体赔偿范围,构成明确的诉讼请求。
而根据法律规定确立诉讼请求,有时也会因对最契合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充分而产生差错,甚至导致败诉。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期届满前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而不能根据抵债协议提出诉讼请求。
同样容易导致诉讼请求确立错误的,还有根据诉讼目的的不同确立的诉讼请求。诉讼目的主要是指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诉讼利益的追求所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就是为了追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对纠纷的处理结果符合自己所追求的实体效果。诉讼请求是诉讼目的的载体,诉讼目的并不当然就是诉讼请求,简单的以诉讼目的作为诉讼请求,有时难以得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结果。
例如,在一件确权纠纷中,有一套动迁房产权原登记在父亲名下,后父亲未经母亲同意将该房屋99%产权登记在大儿子名下,1%产权登记在母亲名下,房屋平时由父母及小儿子居住。父亲去世后,母亲知晓该产权登记情况后,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屋50%产权。
在上述纠纷中,母亲的诉讼目的是为了获得房屋的50%产权,但是由于父亲没有经过母亲的同意,已将房屋的99%产权登记在大儿子名下,在这个行为未被撤销之前,难以确认母亲对系争房屋的50%产权。因此这起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当变更为撤销该登记行为,只有该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后,母亲才能提起确权之诉。
3
夯实诉请所依据的事实
确定明确的诉讼请求后,原告要向法院提供支持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诉辩对抗,主要是围绕原告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进行。原告能否胜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围绕事实主张进行争议的结果。事实主张的真实性与否事关权益保护的实现,权益保护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其可证明性。因此,通过充分举证,夯实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实现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在诉讼中原告据以主张的事实可以分为权益发生的事实、权益受损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的事实。
比如在上述确权纠纷中,父亲因动迁获得系争房屋产权为权益发生的事实;父亲没有经过母亲的同意,将系争房屋的99%产权登记在大儿子名下,为权益受损的事实。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考虑权益受损情况、请求权基础,最后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只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客观存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上文的论述,希望大家能够对如何确定诉讼主张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且了解具体的方法,把握其中的要点。
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厘清什么权益受损、向谁主张权益、如何实现权益保护这三个步骤来确定自己的诉讼主张:在厘清权益受损后,可以通过确定的法律关系来锁定适格的被告;通过寻找最契合的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诉讼请求;通过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夯实诉请所依据的事实,进而完整地提出诉讼主张,提升诉讼效果,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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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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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哪个更吃亏
在民事诉讼里,不管是主动告人的,还是被告上法庭的,甚至只是间接受影响的人,都属于“诉讼当事人”。这些人在不同阶段的地位、作用和权利各不相同,甚至一场官司下来,原被告的身份可能互换,甚至出现新的当事人。为了让您彻底搞清楚民事诉讼中的“主角”们,本文按照一审、二审两个阶段,分门别类讲解诉讼当事人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部分:一审中的诉讼当事人
一审是民事诉讼的起点,也是决定胜负的关键阶段。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等角色各司其职,围绕案件展开法律博弈。
1. 原告——“我要告你”
角色定位:官司的发起者
原告是民事诉讼的发动机,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依法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典型特点:
• 主动出击:没有原告,民事案件一般不会发生(少数特殊情况除外,如公益诉讼)。
• 举证责任较重: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合理。
• 诉求明确:通常围绕金钱、财产、合同履行、人格权等展开诉讼。
参诉注意事项:
• 证据是关键,仅靠口头说法不行,必须有合同、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
• 确定自己是适格原告,即案件跟自己有直接关系,否则法院可能不受理。
• 选对管辖法院,错误起诉可能导致案件被驳回。
• 诉求要具体,不能模糊不清,比如不能只说“他骗了我”,而要写明具体金额、赔偿要求等。
2. 被告——“我凭啥被告?”
角色定位:官司的防守方
被告是被原告起诉的人,可能是真的有责任,也可能被冤枉。
典型特点:
• 被动应诉:官司是原告发起的,被告只能应战。
• 有两种态度:
• 抗辩到底:认为自己没责任,坚决反驳。
• 谈判和解:如果原告的诉求合理,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 可反诉原告:如果认为原告也有过错,可以反过来起诉原告(反诉)。
参诉注意事项:
• 不能置之不理,否则法院可能缺席判决,直接认定被告败诉。
• 及时收集证据,如果原告的证据不足,可以申请驳回起诉。
• 必要时可请律师,增加胜算。
• 就算败诉,也可以申请分期履行,避免一次性承担过大压力。
3. 第三人——“我没告也没被告,怎么跟我有关系?”
角色定位:案件的间接关联方
第三人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影响他们,因此法律允许他们参诉。
典型特点:
• 两大类型: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自己才是合法权益人,比如A告B要房子,C说“这房子是我的”,C可以作为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结果可能影响自身权益,但不会直接主张权利,比如担保人在借贷纠纷中可能被牵连。
• 可能影响判决结果,但不一定是案件核心。
参诉注意事项:
• 如果案件结果会影响自己,应主动申请参诉,否则可能失去维护权益的机会。
• 确定自己的诉求和法律依据,避免盲目站队。
• 法院也可能主动通知你参诉,不要忽略法律文书。
4. 代理人——“我来帮你打官司”
角色定位:帮助当事人出庭的人
有些当事人不懂法律、没时间出庭,或者身体状况不允许,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典型特点:
• 两种类型:
• 律师代理,最专业,但要付费。
• 非律师代理,如亲属、朋友,虽然可以代理,但可能能力不足。
• 代理权限不同,全权代理和部分代理的权限有区别。
参诉注意事项:
• 选对代理人,尤其是非律师代理,可能起反作用。
• 明确授权范围,避免代理人做超出自己意愿的决定。
• 必须签正式的委托书,法院才认可代理人身份。
第二部分:二审中的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中的当事人基本延续一审,但有一定变化。
1. 上诉人——“不服,我要上诉!”
一审败诉或部分败诉的一方(原告或被告)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称为“上诉人”。
特点:
• 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般是收到判决书后15天内)。
• 需提出明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空口说“判的不对”。
• 证据提交有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二审不再允许提交新证据。
参诉建议:
• 判断是否有上诉价值,如果证据明显不利,盲目上诉可能适得其反。
• 抓住一审的程序或事实错误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上诉理由。
• 聘请律师更有胜算,尤其是法律问题复杂的案件。
2. 被上诉人——“你上诉,我来应对”
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一方,在二审中被对方上诉,称为“被上诉人”。
特点:
• 需应诉,如果不上诉,二审仍可能对判决进行调整。
• 需对上诉人的理由进行反驳,维护一审判决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 有些情况下可以提“附带上诉”,即自己也对判决不满意,趁机提出调整诉求。
参诉建议:
• 认真准备答辩材料,防止上诉人翻盘。
• 如果自己也不满意判决,可以附带上诉,避免错失机会。
• 关注法院审理方向,适时调整策略。
第三部分——检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他们怎么也来了?”
民事诉讼虽然主要是原告和被告的较量,但有时公权力机关和其他人员也会介入。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可能出现以下诉讼参与者,他们虽不是直接的诉讼当事人,但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
(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出手”
1. 一审中的检察机关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诉讼参与人出现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种情形:
• 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例如,某企业排放污染物影响饮用水安全,检察机关可以起诉该企业要求其承担治理责任。
• 支持起诉:如果某些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但诉讼能力较弱,检察机关可以支持他们起诉,帮助他们维权。
2. 二审中的检察机关
在二审阶段,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 提出检察意见:如果认为一审判决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向二审法院提交检察意见,建议法院依法纠正。
• 抗诉:如果一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但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主要适用于公益诉讼等特殊情况,并不常见。
(二)法院(审判机关)——“不仅仅是裁判者”
法院在诉讼中不仅负责审理和裁判案件,还承担很多程序性工作。
1. 一审中的法院职责
• 受理案件:原告提交起诉状后,法院要先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 送达法律文书:法院需要依法向被告、第三人、证人等送达传票、裁定书、判决书等。
• 主持庭审:法官负责主持庭审程序,审查证据,组织双方辩论。
• 作出裁判:在综合证据和法律依据后,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
• 执行程序:如果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执行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
2. 二审中的法院职责
• 审查上诉请求:上诉案件受理后,二审法院要审查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 重新审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二审法院可以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决定是否维持、改判或发回重审。
• 终审裁判:二审法院的判决一般是终审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除非案件符合再审或抗诉条件。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虽不是当事人,但不可或缺”
除了原被告、第三人、代理人、法院和检察机关,民事诉讼中还有一些其他诉讼参与者,他们虽然不是当事人,但在案件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 证人——“我来说实话”
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们的证言可以影响案件的判决。
• 一审阶段:证人可以出庭作证,提供书面证言,或者接受法院调查。
•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再重新调查证据,证人通常不会再出庭,除非出现重大新证据或需要重新认定事实。
注意事项:证人作证需客观真实,故意作伪证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罪。
2. 鉴定人——“用专业说话”
在案件涉及医学、工程、财务、笔迹等专业问题时,法院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
• 一审阶段: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例如法医鉴定、建筑质量鉴定等。
•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一般不会重新鉴定,除非有重大新情况需要复核。
注意事项:鉴定结论并非绝对权威,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3. 翻译人员——“语言无障碍”
如果案件涉及不懂汉语的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法院会安排翻译人员进行口译或笔译。
• 一审阶段:翻译人员负责翻译证词、诉讼文书、庭审内容等。
• 二审阶段:若二审仍需翻译,法院会继续安排。
注意事项:翻译必须准确、公正,任何歪曲事实的行为都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审理。
4. 诉讼辅助人员——“幕后执行者”
• 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笔录、整理证据材料、传达法官指示等。
• 法警:负责维持法庭秩序,必要时可以强制带离扰乱法庭的人。
• 送达人员:负责将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5.人民陪审员——“我也是‘法官’?”
在一些案件中,除了职业法官,还有另一类特殊的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他们虽不是法院工作人员,但在特定案件中,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1)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 参与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听取证据、参与法庭调查、发表审理意见。
• 认定案件事实:在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认定案件事实,并对证据进行评判。
• 行使表决权: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但对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听取法官的意见。
2)一审、二审中的人民陪审员
• 一审:某些符合人民陪审员法适用范围的案件(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适用陪审制,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
• 二审:人民陪审员通常不再参与,二审一般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3)需要注意的事项
• 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不能独立作出裁判。
• 他们仅在特定案件中履行职责,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陪审制。
• 作为“法官中的非专业成员”,人民陪审员应保持中立,独立判断案件事实。
(四)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参与人对比总结
在民事诉讼中,一审和二审的参与人员基本一致,但作用有所不同:
1. 检察机关:在一审中可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二审中可提交检察意见或抗诉。
2. 法院:一审法院负责案件受理、审理、裁判及执行,二审法院主要审查上诉理由并作出终审裁判。
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一审中发挥核心作用,二审阶段一般不再重新调查。
4. 书记员、法警、送达人员:全程参与诉讼辅助工作,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5.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享有与法官同等的表决权,但不负责法律适用问题。一般不参加二审程序。
总结:民事诉讼里的“主角”们各司其职
1. 一审阶段
• 原告:主动起诉,需提供充足证据,确保诉求合理合法。
• 被告:被动应诉,不能忽视诉讼,需及时举证、答辩,甚至反诉。
• 第三人:案件结果可能影响自身权益,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诉。
• 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打官司,需选对人,签订正式授权委托书。
2. 二审阶段
• 上诉人:一审败诉方,需明确上诉理由,提出有力证据和法律依据。
• 被上诉人:一审胜诉方,需积极应诉,维护一审判决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民事诉讼的核心虽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锋,但诉讼的公正性离不开众多关键角色的共同维护。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到法院的裁判执行,再到人民陪审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辅助,每个诉讼参与者都在法律程序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要想赢得官司,不仅要认清自己的身份,还需熟悉诉讼流程,精准把握各方的作用,才能在法律战局中立于主动之位。
民事诉讼并非单打独斗的“擂台赛”,而是一场严谨而理性的法律博弈。每位当事人都需清楚自己的位置,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才能在这场诉讼之战中掌控局势、步步为营。这里不是“讲道理”的地方,而是以证据和法律为准绳的战场。唯有充分准备、理性应对,才能在法律的较量中占据有利位置,争取最优结果!
#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上诉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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