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民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理解:对于本条款所规定的“离开住所地”,应理解为以没有变更住所地为前提,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如果被告已经将户籍迁出并已落户,那么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变更后的住所地管辖,而不能适用《民诉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民诉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该条文义的反面解释则为,如果户籍迁出并已落户,且该户籍所在地即为经常居住地的,则应该由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管辖。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中,一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的,未离开的一方可以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离开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即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按照便于自己的原则,应当选择原告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什么是住所地?
《民诉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民诉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能不能以“暂住证”来证明经常居住地?
从证据规定来讲,暂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是证明经常居住地最好的证据,法院个案区别,也可以找物管公司出具居住证明等方式作为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但也仅仅是证明经常居住地的其中一个证据,经常居住地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实质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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